原始憑證又稱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來記錄和證明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者已經完成的原始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資料。原始憑證記錄了大量的經濟信息,是證明經濟業務發生的初始憑證。與記賬憑證相比,它具有更強的法律效力,因此它是壹種非常重要的憑證。
原始憑證的類型:
1,國外原始憑證
對外原始憑證是指與外單位發生經濟關系時,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例如購買時獲得的發票和付款時獲得的收據。
2.自制原始憑證
(1)壹次性憑證是指在壹次性完成填制憑證的手續時,用來記錄同壹性質的壹項或幾項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國外原始憑證和大部分自制原始憑證都是壹次性憑證,如收據、發票、購貨發票、付款收據、費用報銷等。
(2)累計憑證是在壹定時期內連續記錄同類經濟業務,並以其累計數作為期末記賬依據的自制原始憑證。主要適用於經濟重復發生的經濟業務,如工業企業使用的限額領料單。
(3)記賬憑證。在企業自制的各種原始憑證中,壹般都是以實際發生或已完成的經濟業務為基礎,由經辦人員填寫並簽字,但也有壹些自制的原始憑證是由會計人員根據已記錄的結果編制的。這種根據賬簿記錄填制的原始憑證稱為記賬憑證。比如月末確定已售商品成本時,根據庫存商品賬簿記錄編制成本計算表;月末計算產品生產成本時,月末編制的制造費用分配表和利潤分配計算表等。
(4)匯總原始憑證。在實際工作中,為了反映壹項經濟業務的大致情況,簡化會計憑證的填制,往往將記錄壹定時期內類似經濟業務的原始憑證編制成壹張原始憑證,稱為匯總原始憑證。如收貨匯總、商品銷售匯總、發料匯總等。原始憑證的匯總只能是同壹種經濟業務,即把反映同壹種經濟業務的所有原始憑證匯總成壹張匯總原始憑證,不能匯總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經濟業務。原始憑證匯總也屬於原始憑證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