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壹)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於”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員工平均薪酬的增長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員工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二、薪酬總額的確定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壹)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後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壹定比例確定,與企業凈利潤額掛鉤。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乘(凈利潤額增長幅度乘薪酬浮動系數)
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鉤指標另行確定。
薪酬浮動系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壹般控制在0.7以內。
凈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於凈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布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凈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於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員工個人薪酬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以上就是目前我國國有企業薪酬福利標準,對全職人員和兼職人員有著不同的薪酬規定,對企業員工與企業領導也有著不同的薪酬區分,但員工的所享受的福利待遇相同,求職者或企業員工可以根據以上內容合理判定自己所能享受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