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負責人應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違反者采取通報等方式予以公告、批評和罰款。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采取降級、撤職、調離崗位、開除或者開除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