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收到銀行存款的利息,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財務費用
2.如果是銀行扣收的貸款利息,會計分錄應如下:
借:財務費用
貸款:銀行存款
發生的財務費用,借記本科目,貸記相應科目;應扣除財務費用的利息收入和匯兌收入,借記有關相應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本科目的余額應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利潤表中,單項“財務費用”反映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根據“財務費用”科目的金額,即期末結轉余額填列。
擴展數據:
利息收入和支出的會計處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利息收支核算的內容逐漸從原來的銀行存貸款利息核算擴展到企業之間、企業與主管部門之間的貸款利息核算,表現形式也逐漸多樣化。
(1)多數企業將相互拆借資金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這是不恰當的。根據稅收政策,非金融機構向對方提供資金並收取資金占用費(包括主管機關向其關聯企業撥付資金收取的資金占用費),視為貸款行為,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因此,這筆資金占用費的收入應列為“其他業務收入”,並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企業之間賒銷商品的業務越來越頻繁,買方往往拖延支付貨款。因此,買方需要支付違約金或延期付款的利息。這種經濟業務不同於企業間的資金拆借,其利息收入應作為主營業務的價外收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所謂價外費用,是指在價格之外向買方收取的費用、補貼、基金、集資款、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該收入應適用與主營業務收入相同的稅種和稅率,不能記為“其他業務收入”,更不能沖減“財務費用”。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其中借方反映企業存款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存款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應將資金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現金”等相關科目;支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相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存款日記賬”應按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設置。,而出納要根據收付憑證,按照業務開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結算余額。“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壹次。
月末,企業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如有差異,要逐壹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並按月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進行調整。
百度百科-財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