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會計處理不同。當稅率發生變化或開征新稅種時,采用“遞延法”時,不調整“遞延稅”科目;采用“債務法”時,應相應調整“遞延稅款”科目,使其余額能反映預付未來稅款或未來稅款負債的資產的真實價值。
第二,報表反映不同。當稅率發生變化或開征新的稅種時,必然會影響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信息,這些信息會反映在“遞延法”下的利潤表和“債務法”下的資產負債表中。如前所述,在“遞延法”下,遞延稅款余額不因稅率的變化或新稅種的開征而調整。因此,企業的資產負債表無法真實反映該事項對其財務狀況的影響。在“債務法”下,由於稅率的變化或新稅種開征時的情況,遞延稅款的余額已作了相應的調整,因此資產負債表可以反映該事項對財務狀況的影響。
第三,反映的所得稅費用不同。在“遞延法”下,壹個會計期間的所得稅費用包括兩部分,即應付所得稅準備;遞延到以後期間或從以前期間轉回的時間差異的稅務影響。根據《債務法》,壹個會計期間的所得稅費用包括三個部分,即應付所得稅的準備;根據當期預計應支付或預付的時差稅款余額;為了反映稅率的變化或新稅種的引入,對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稅款余額進行調整的金額。
在實際工作中,采用“負債法”往往比“遞延法”更科學合理。原因有二:壹是理論上,企業采用“遞延法”時,遞延稅款余額沒有實際意義,不會因稅率變化或新的稅收征收而調整;采用“債務法”時,遞延稅款余額被視為壹項特殊的資產或負債,隨著稅率的變化或新稅種的開征而相應調整,因此理論依據比“遞延法”更準確,也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第二,在實踐中,從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的報表看,“遞延法”采用利潤表,“債務法”采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是反映企業當年損益的報表,其組成科目都是“虛賬”。數據僅限於壹個商業周期,不能反映企業整體財務狀況;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整體財務狀況的報表,其組成科目是“實賬”。每壹項的數據都是累積的,更符合企業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因此,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稅率變化或新增稅種比用利潤表更科學。
會計處理的例子:
1990-96年某公司年度利潤總額為654.38+00萬,1990-92年所得稅稅率為30%,1993-94年為33%,1995-96年為25%。1989年,壹臺新設備的原值是70萬元。假設無殘值,會計計提折舊4年,稅法7年,都是直線。
會計折舊,稅務折舊,時間差異
90 17.5都是10 7.5,下同。
91 17.5
92 17.5
93 17.5
94 0 -10下同
95 0
96 0
遞延法:90-92應納所得稅=(1000+7.5)* 30% = 302.25萬。
時間差異的稅務影響金額= 7.5 * 30% = 2.25萬。
所得稅費用=302.25-2.25=300
借:所得稅300遞延稅2.25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02.25
93應納所得稅額=(1000+7.5)*33%=332.475
影響=7.5*33%=2.475
所得稅費用=332.475-2.475=330
條目同上,只是換了數字。
應該是1994年轉賣給時間差。
應交所得稅=(1000-10)* 33% = 326.7
倒賣時機差異的影響稅額=10*30%=3。
所得稅費用=326.7+3=329.7
借:所得稅329.7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26.7遞延稅金3
只需改變95年和96年的稅率,待遇同上。
在債務法下,90-92與遞延法相同。
1993年應納所得稅=(1000+7.5)*33%=332.475。
時間性差異的稅務影響金額=7.5*33%=2.475。
遞延稅款余額調整=7.5*3*3%=0.675
所得稅費用=332.475-2.475-0.675=329.325。
借:所得稅329.325遞延稅3.15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332.475。
1994年應納所得稅=(1000-10)* 33% = 326.7。
倒賣時機差異影響的稅額=10*33%=3.3。
所得稅費用=326.7+3.3=330
借;所得稅330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26.7遞延稅金3.3
1995年應納所得稅=(1000-10)* 25% = 247.5
經銷商=10*25%=2.5
調整數=(7.5*4-10)*8%=1.6萬。
所得稅費用= 247.5+2.5+1.6 = 251.6
該條目與變量編號相同。
1996年應付款=(1000-10)* 25% = 247.5
經銷商=10*25%=2.5
所得稅費用=247.5+2.5=250
該條目與變量編號相同。
聲明:這是壹個教授課堂上的案例。請僅用於個人學習,不要用於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