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辦法
第壹條 根據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財政部關於加強中央級教科文部門基建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的通知》(財教〔2006〕11號)、《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央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財辦建〔2008〕91號)等有關規定,為了規範項目管理,控制基本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結合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教育部直屬高校及事業單位基本建設項目。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建設單位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第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加強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準確地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第五條 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會計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實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六條 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單位委托其它單位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項目建設單位確認後送中介機構進行評審。
第七條 項目在辦理竣工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和固定資產移交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和決算編報負責人不得調離。
第八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賬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賬賬、賬證、賬實、賬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依據包括: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概算調整等批準文件;招投標文件;歷年投資計劃和預算下達文件;勘察設計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監理合同、材料及設備采購合同、工程簽證單、監理報告、工程預決算審計報告、經監理機構等有關各方簽字認可的竣工驗收報告、項目工程價款結算清單和竣工決算報告,以及項目各種建築物、設備、材料、工具、器具等實物清單、項目各類賬表。
第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內容包括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及中介機構審核報告三部分:
(壹)竣工財務決算報表
主要有以下報表(表式見附1):
1.封面;
2.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建竣決01表);
3.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建竣決02表);
4.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建竣決03表);
5.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建竣決04表)。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項目概況;
2.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投資計劃和資金到位情況;
4.概算、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及分析,主要分析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及原因;
5.基建結余資金形成等情況;
6.轉出投資及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情況;
7.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8.收尾工程及其工程款和質保金情況說明;
9.歷次審計、核查、稽查及整改情況;
10.預備費動用情況;
11.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經驗、問題和建議;
12.招標情況、工程政府采購情況、合同(協議)履行情況;
13.需說明的其他事項;
14.編表說明。
竣工財務決算報送時需附項目立項、可研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復印件)、項目歷年投資計劃及中央財政預算文件(復印件)。
(三)竣工決算審核報告
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機構需附完整的審核報告,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1.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機構從業資質文件;
2.項目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建設內容、建設地點、施工方式、實際建築面積及實際投資等情況的審核說明;
3.工程建設程序情況,主要包括對工程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及執行情況的審核說明;
4.質量評定情況,主要包括在驗收時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的驗收意見及結論情況的審核說明;
5.工程和物資設備招投標情況,主要包括工程招標方式、招標文件等合規性、合理性和準確性的審核說明;
6.合同管理情況,主要包括合同簽訂、合同履行情況的審核說明;
7.工程概預算情況,主要包括工程概預算執行情況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的審核說明;
8.項目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主要包括項目資金管理是否執行國家有關規章制度、各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以及配套資金的籌集情況及資金到位是否與工程建設進度相適應等情況的審核說明;
9.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重大設計變更及索賠情況的審核說明;
10.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作說明並提出建議。
竣工決算審核報告中應附有項目竣工決(結)算審核匯總表(見附2)、待攤投資明細表(見附3)、轉出投資明細表(見附4)、待攤投資分配明細表(見附5)及其他與項目決算相關的資料。
第十壹條 竣工財務決算審批程序實行先審核,後審批的原則,即先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審批。壹般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委托評審,重要建設項目由教育部委托審核。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按下列要求報批:
(壹)投資額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項目、國家確定的重點項目及財政部認為需要審批的其他項目,由教育部審核後報財政部審批;
(二)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至1億元以下的項目,由教育部審批,並報財政部備案;
(三)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教育部審批。
第十三條 教育部或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竣工項目財務決算審核的費用,從項目投資中開支。
第十四條 審核費用按照財政部《財政性投資評審費用及委托代理業務補助費付費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1]512號)規定的委托竣工決算評審付費額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