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掛牌公司關系最直接的是《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細則》中關於關聯交易的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細則(試行)
規則
第三節關聯交易
第三十壹條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資源或義務轉移。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的關聯方及關聯關系包括《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的情形,以及上市公司、主辦券商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應當執行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條對於每年發生的日常關聯交易,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上壹年度報告前,合理預計本年度將發生的關聯交易總額,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和披露。對於預期範圍內的關聯交易,公司應在年度報告和半年度報告中進行分類,並列表披露執行情況。
實際執行中預計關聯交易金額超過本年度預計關聯交易總額的,公司應將超出金額所涉及的事項提交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應當對日常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進行審核,並以臨時公告的形式進行披露。
第三十六條上市公司與關聯方進行下列交易時,可以免於以關聯交易的形式進行審議和披露:
壹方以現金認購另壹方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
壹方作為承銷團成員承銷另壹方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或其他證券;
壹方根據另壹方股東大會的決議獲得股息、紅利或報酬。
合並報表範圍內上市公司與其控股子公司之間或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
2012公司法修改
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關聯關系: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第壹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決議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出席方可召開,董事會會議作出的決議必須有過半數的無關聯董事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不足三人的,應當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
修訂於2013
第十三條公眾公司進行關聯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確保交易的公平、公正,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履行相應的審查程序。
第十四條公眾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東及其關聯方以各種形式占用或轉移公司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
2013.12.30修訂版
4.1.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當切實保證上市公司的獨立性,不得利用其股東權利或者實際控制能力,通過關聯交易、預付賬款、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占用上市公司的資金和資產,損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二章關聯方
第三條壹方控制、* *共同控制或對另壹方施加重大影響,兩方或多方受壹方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權:是指決定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相應地從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的權利。
* * *共同控制:指根據合同對壹項經濟活動的控制,這種控制只存在於與該經濟活動有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者壹致同意的情況下。
重大影響:指參與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決策的權力,但不能控制或與其他方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企業的母公司。
企業的子公司。
與本企業受同壹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對企業實行共同控制的投資者。
對企業有重大影響的投資者。
該企業的合資企業。
該企業的合資企業。
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及其近親屬。個人主要投資者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或者對壹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企業或其母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關鍵管理人員是指那些擁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導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與主要投資者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與企業進行交易時,可能影響個人或受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企業主要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或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與企業有日常聯系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政府部門和機構。
與企業有大量交易並有經濟依賴關系的單壹客戶、供應商、加盟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與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受國家控制且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關聯交易
第七條關聯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服務或義務,無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關聯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以下幾種:
買賣商品。
購買或出售除商品以外的資產。
提供或接受勞務。
保證。
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租賃。
特工。
研發項目的轉讓。
許可協議。
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壹方清償債務。
關鍵管理人員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