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三十條規定,企業初始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其他類型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第31條規定,交易成本是指新增的直接歸屬於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外部成本。新增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不發行、不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和經紀人的手續費、傭金和其他必要費用,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成本、內部管理費用和其他與交易無直接關系的費用。
由於應付短期融資券是以攤余成本進行後續計量的金融負債,承銷費等直接相關費用應計入應付短期融資券的初始計量金額(相當於貼現),並在存續期間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作為利息費用的調整。如果影響不大,也可以采用直線攤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