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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並財務報表處理及購買少數股東權益

第壹,新舊會計準則在少數股東權益操作上的差異

1.新舊會計準則對少數股東權益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做出了不同的規定。按照舊會計準則,不屬於合並母公司所有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金額應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以總額反映之前單獨列示。公司總資產的計算公式為:總資產=負債+股東(指母公司)權益+少數股東權益。新準則規定,不屬於合並母公司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並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類別下列示為“少數股東權益”。總資產的計算公式變成:總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包括合並母公司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

2.少數股東的損益在合並利潤表中被區別對待。舊會計準則規定少數股東權益應從合並凈損益中扣除,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前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損益”,而新會計準則規定“少數股東損益”在合並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列示。這種變化不僅僅是報表格式的變化,更是像小股東權益壹樣內涵的變化。

3.新舊會計準則對會計報表的合並基礎有不同的指導理論。舊會計準則以“母公司論”為基礎,認為合並報表是根據大股東利益編制的,合並報表是母公司報表的延伸或擴展,合並報表的使用者主要是母公司的股東或債權人,因此合並的基礎是從母公司的角度出發的。新準則以“經濟主體論”為基礎,認為被合並主體的所有股東都應得到平等對待,合並報表應反映所有股東的利益。

二、關於少數股東權益的性質

新會計準則實施前,在資產負債表中將少數股東權益列在所有者權益之前的做法,帶來了少數股東權益是負債還是權益的問題。事實上,小股東權益不應被視為負債,因為負債意味著在壹定期限內償還本金,小股東權益不具備這壹特征。從合並的角度來看,少數股東是企業集團所有者中的壹個特殊群體,其所有權利僅限於其所投資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配的股利,在子公司清算解散時,只能分享子公司債權得到清償後的剩余財產(優先股的情況下,受償順序晚於優先股)。實踐中,如果子公司有優先股,而優先股不是母公司持有的,可以將優先股與普通股中的少數股合並為少數權益,即根據少數股東是否有優先權,可以將少數權益分為優先股少數權益和普通股少數權益。無論是優先股還是普通股的小股東,公司解散時的清算順序都晚於債權人。因此,壹般來說,少數股權在性質上不是負債,而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