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壹般根據公司章程和法律規定的方式選舉產生。壹般由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的股東提名候選人,然後由股東大會進行選舉。最後,選舉獨立董事。
法律客觀性: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三)各境內上市公司應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請適當人員擔任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壹名會計專業人員(會計專業人員是指具有高級職稱或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
二、擔任獨立董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具有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