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外幣交易都通過“貨幣兌換”賬戶處理。
在這種方法下,會計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外幣交易既涉及貨幣性項目又涉及非貨幣性項目的,應當將相同的外幣金額同時貸記貨幣性項目和“貨幣匯兌(外幣)”科目,同時將按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的金額貸記非貨幣性項目和“貨幣匯兌(記賬本位幣)”科目。
(2)企業的交易僅涉及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反映的貨幣性項目的,應當以同壹種貨幣核算,不必通過“貨幣匯兌”科目核算;涉及兩種以上貨幣的,同壹貨幣的金額應貸記相應的貨幣項目和“貨幣兌換(外幣)”科目。
(3)期末,凡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反映的“貨幣匯兌”科目余額,應按期末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貨幣匯兌(記賬本位幣)”科目余額進行比較,差額轉入“匯兌損益”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借記“匯兌損益”科目,貸記“貨幣匯兌(記賬本位幣)”科目。如果是貸方余額,借記“貨幣匯兌(本位幣)”科目,貸記“匯兌損益”科目。
(4)外幣貨幣性項目結算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匯兌損益”。
2.外幣交易的日常核算不通過“貨幣匯兌”科目,僅在資產負債表日結轉匯兌損益時通過“貨幣匯兌”科目。
使用這種方法,當發生外幣交易時,賬戶直接以交易發生時的貨幣進行處理。期末,所有以外幣反映的賬戶都需要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余額,其中貨幣性項目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非貨幣性項目按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所有賬戶借方余額之和與所有賬戶余額之和的差額為當期匯兌差額,應計入當期損益。
外匯明細賬制也叫原幣記賬法。是指商業銀行辦理外匯業務所采用的壹種特殊記賬方式。就是外匯業務發生時,與外幣有關的賬目,從填制憑證、登記賬簿到編制報表,都是直接用外幣進行核算,各種外幣都有自己獨立的核算體系,互不混淆。外幣總賬系統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種外幣單獨記賬。
銀行在核算外匯資金時,應嚴格分別設置本幣和外幣賬戶。壹般按主要外匯幣種設置外匯賬戶,填制外幣憑證,登記賬簿,編制報表,形成獨立的外幣核算體系。反映各種外幣。
(2)分現金和記賬外匯。
根據銀行與外資銀行清算方式的分類,商業銀行應進壹步將外匯分為現金會計制和簿記外匯會計制。
(3)設置“外匯買賣”科目。
在外匯核算過程中,當涉及兩種不同的貨幣交易時,必須通過“外匯交易”科目進行核算,以保持各自會計制度的完整性和獨立性。
(4)年末編制各種貨幣的決算。
在年終決算時,為全面反映本幣和外幣的資產負債情況,各商業銀行應按照年終決算日的匯率將原幣反映的各子科目貨幣折算為本幣,並與本幣核算的決算科目相同科目合並,以本幣編制各種貨幣的決算,以反映銀行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