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
2、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再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貸:銀行存款;
3、購入物資發生退貨時,會計分錄與支付增值稅時相反。
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 記錄銷項稅額:借: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 記錄進項稅額: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
3. 記錄增值稅的納稅申報: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4. 記錄增值稅的實際繳納: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應納稅額);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5. 記錄增值稅的轉出: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貸:營業外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綜上所述,支付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涉及將應交增值稅記入應交稅費科目,並通過銀行存款進行結算,若有轉出未交增值稅則進行相應的轉賬處理,而物資退貨時則采取相反的會計分錄以反映增值稅的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壹)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第二十三條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三條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壹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當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壹律無效。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十條
只有應稅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內才屬於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又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增值稅扣繳義務人為其代理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