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買方應將合並協議中約定的或有對價作為企業合並轉讓對價的壹部分,按照購買日的公允價值計入企業合並成本。
①或有對價滿足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定義的,買方將支付或有對價的義務確認為權益或負債;
②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購買方將符合合並協議約定條件的已支付合並對價中可收回部分的權利確認為資產。
(2)購買日之後12個月內有新的或進壹步的證據表明購買日存在的情況,需要調整或有對價的,予以確認,並調整計入合並商譽的金額;
(3)其他情況下(購買日後超過12個月)發生的或有對價變動或調整,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核算:
①或有對價為權益性質的,不進行會計處理;
②或有對價為資產或負債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屬於金融工具的,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計入當期損益或者資本公積;
-不是金融工具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3-或有事項》或其他相應準則處理。
在或有對價實現之前,賣方不進行會計處理。
希望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