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
1、財稅[2000]11號《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決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壹組織、統壹考試時間、統壹考試大綱、統壹考試命題、統壹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2.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以聘用會計師。
3、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核評價制度。
(1)達到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國家資格標準的人員,可在3年內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
(2)各省普評前需準備的證件如下:(具體以各省當年下發的考評通知為準)申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聘書(或聘用合同、聘用證書)、外語水平測試證書、計算機水平測試證書、高級會計實務考試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根據已公布的評價政策,對申請條件(學歷和資格)、評價條件(專業理論知識、工作經歷和業務能力、論文、成果和業績等)進行審核。)和參與者的異常情況因省而異。
(3)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流程。硬件包括:英語職稱證書(綜合B級)、計算機職稱證書(2-5個模塊)、寫作(發表)論文(1-4篇)、高級會計實務成績證書;軟件包括:填寫申請表、準備其他申請材料、初審、答辯、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