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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和稅法的趨同

對於從外部取得的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等於取得時的成本。稅法與會計準則的差異源於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與稅法規定的攤銷期限不同,導致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和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的確認。對於企業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計稅依據等於無形資產成本的150%,但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同時,研究階段的費用化表示將增加50%的稅前扣除,無形資產在未來進行攤銷。

對於長期待攤費用,稅法允許在攤銷期內稅前扣除,但稅法規定的攤銷期可能與企業的攤銷期不壹致。遞延所得稅需要確認。

相同的投資資產和存貨以取得成本為計稅基礎,按歷史成本計量。但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可能采用其他計量模式和折舊攤銷年限,這種情況產生的暫時性差異需要確認為遞延所得稅。對於某些資產和存貨,減值準備在實際發生時在稅前扣除,但減值準備並未實際發生,因此也應確認壹項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