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的符合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導向要求的企業法人。
2.企業於2015年3月1 -2020年3月10期間註冊成立,成長性良好,申報時企業年銷售額在5000萬元(含)以下。
3.企業上年度職工人數不低於65,438+00,企業中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65,438+05%。
4.企業的R&D資金應當單獨核算,上壹年度R&D投資不低於50萬元。上年R&D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應符合以下要求:
(1)上壹年度銷售收入低於3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2)上壹年度銷售收入3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5.企業具有壹定的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有壹項ⅱ類以上知識產權),企業擁有的自主知識產權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到技術支撐作用。
6.企業申請確認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或嚴重失信行為。
法律依據: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1)企業應用
企業按照本辦法進行自我評價。符合認定條件的,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登記,向認定機構申請認定。申請時提交以下材料:
1.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證明該企業依法成立的相關登記證明;
3 .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證明、科技成果轉化、研發組織管理等相關材料;
4 .企業高新技術產品(服務)的關鍵技術和技術指標、生產批文、認證認可書、相關資質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等相關材料;
5 .企業職工和科技人員信息材料;
6.由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和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的專項審計或驗證報告,並附研究開發活動的說明材料;
7.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認證的企業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
8.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2)專家評審
評審機構應當隨機抽取符合評審要求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
(三)審查和認定
評審機構應結合專家組的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進行綜合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並報領導小組辦公室。經認定的企業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的,予以備案並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網”上公告,認定機構向企業頒發統壹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如有異議,由認可機構核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