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固定成本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3)實際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的完成進度和完成合同仍需發生的費用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地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實際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壹條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確定合同完成進度:
(1)累計實際合同成本占預計合同總成本的比例。
(2)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預計總合同工作量的比例。
(三)完工進度的實際測量。
第二十二條采用累計實際合同成本與預計合同總成本之比確定合同完成進度的,累計實際合同成本不包括以下內容:
(a)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的費用以及與合同的未來活動有關的其他合同費用。
(二)分包工程完成工作量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金額。
第二十三條資產負債表日,合同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並減去上壹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收入,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預計合同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費用後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本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照實際發生的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確認收入後的金額,確認為本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合同成本減去上壹會計期間累計確認的費用,確認為當期合同成本。
第二十五條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按照實際能夠收回的合同成本確認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在發生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2)合同成本無法收回的,應當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成本,不確認合同收入。
第二十六條使建造合同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再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預計損失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