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務派遣的性質:勞務派遣機構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被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然後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的壹種用工形式。
2.勞務外包的性質:對於企業來說,有壹種非常省心的人事管理方式,就是把人事管理工作的壹部分或者全部外包給壹個服務機構。
第二,優勢不同
1,勞務派遣優勢:
(1)“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勞務派遣制度的顯著特點。在中國舊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工人都是單位。工作是終身的,唯壹的就是鐵飯碗。工人懶散浪費是常有的事。
(2)“妳用人,我管人”是人才派遣制的又壹顯著特點。人才派遣制的用工模式實際上形成了三種關系,即派遣機構與派遣人員的隸屬關系、派遣機構與用工單位的合作關系、派遣人員與用工單位的工作關系。
2.勞務外包的優勢:
(1)提高就業安全的管理標準。壹方面,承包人要對受托人的相關事務負責,為受托人提供勞務咨詢,幫助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另壹方面,承包商可以為企業提供相關的政策咨詢和合理化建議,有效規避企業的用工風險。
(2)成本低,企業效益提高。通過外包,可以節省大量的辦公費用,減少軟硬件資源的消耗,避免企業管理者在相關人事管理過程中大量的機械重復性工作,使管理者能夠投入到企業其他能夠有效增值的管理活動中。
(3)全面服務,提高員工積極性。承辦人為委托人辦理壹切人事代理手續,解除了員工的後顧之憂,使員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增強了對企業的責任感,提高了工作積極性。
擴展數據:
勞務派遣作為壹種新的用工模式,明顯不同於傳統的用工模式。勞務派遣最大的特點是勞動關系和雇傭關系分離,表現為被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勞動關系,與用工單位有勞動關系但無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收勞務派遣的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數額、支付方式和違約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屬於民事合同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協商解除勞務派遣協議,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工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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