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企業支付材料價款和運雜費等時,按應計入材料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款項,貸記“銀行存款”、“現金”、“其他貨幣資金”、“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等科目。小規模納稅人等不能抵扣增值稅的,購入材料按應支付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二)購入材料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如分期付款購買材料),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購買價款的現值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三)月末,企業應將倉庫轉來的外購收料憑證,分別下列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1、對於已經付款或已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收料憑證(包括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的收料憑證),應按實際成本和計劃成本分別匯總,按計劃成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材料采購;將實際成本大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材料采購;實際成本小於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對於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收料憑證,應按計劃成本暫估入賬,借記“原材料”、“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做相反分錄予以沖回。下月付款或開出、承兌商業匯票,借記材料采購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票據”等科目。
四、材料采購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已經收到發票賬單付款或已開出、承兌商業匯票,但尚未到達或尚未驗收入庫的在途材料的采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