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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增值應用?它的特點,用途,客戶怎麽看?

增值稅(VAT)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的附加價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但實際操作中很難準確計算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的附加值或附加價值。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通用的扣稅方式,即按照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銷項稅,然後扣除取得貨物或勞務時繳納的增值稅,即進項稅,差額即為增值部分應納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增值稅計算公式:含稅銷售額/(1+稅率)=不含稅銷售額×稅率=應納稅額。都說增值稅是“價外稅”。什麽是價外稅?即價外稅收由消費者承擔。比如妳公司從A公司購買了100件A貨,金額為10000元,但妳公司實際支付給對方10000元,但65438+10000 * 17%(假設增值稅率)妳買的貨為什麽要支付10000元因為這個時候妳公司作為消費者就要多交1700元的增值稅,這是增值稅的價外征收。這1700元的增值稅是妳們公司的“進項稅”。A公司多收了1.700元的增值稅,不屬於A公司,A公司要向國家繳納1.700元的增值稅。因此,A公司只代收代繳稅款,不承擔稅款。再如,貴公司將采購的100件商品加工成80件B產品銷售給B公司,實現銷售額15000元。妳公司不會只收B公司15000元,而是15438+05000 * 6544。妳們公司收的2550元增值稅不是妳們公司的,妳們公司要上交國家。所以2550元的增值稅不是妳們公司承擔的,妳們公司只是代收代繳。如果妳的公司是壹般納稅人,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以下例為例,妳公司購進貨物繳納的進項增值稅為1700元,銷售B產品收取的銷項增值稅為2550元。由於妳公司是壹般納稅人,所以可以從銷項增值稅中抵扣進項增值稅。因此,貴公司(在銷售產品B並取得B公司貨款後)繳納的增值稅不是B公司的2550元,而是2550-1700=850元(這1700元是貴公司購買商品A時加到貨款中的,由A公司代收)。B公司購買妳公司的產品B,然後賣給C公司,C公司再賣給D公司……這些過程都需要增值稅,增值稅轉嫁到最終消費者身上,直到賣給最終消費者,所以增值稅也是流轉稅。如果妳是會計,從會計分錄中也可以看到:當妳公司從A公司購入65,438+000件商品時,分錄是:借:原材料65,438+0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65,438+0700貸:應付賬款——A公司65,438+065,438+070。當妳公司向B公司銷售A產品80件時,分錄:借:應收賬款-B公司17550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550不作為公司的業務收入,而是“應交稅金”,因為銷項稅-進項稅= 2550-1700 = 850元是要向國家繳納的稅金。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實現的增值征收的稅收。1993 65438+2月13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4年2月25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實行增值稅的好處是:壹是有利於貫徹公平稅負原則;二是有利於生產經營結構的合理化;第三,有利於擴大國際貿易;第四,有利於國家普遍、及時、穩定的財政收入。壹個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應稅服務的,視為混合銷售行為。比如納稅人銷售貨物並負責運輸,銷售貨物屬於增值稅征收範圍,運輸屬於營業稅征收範圍。對此的稅務處理辦法是,對主要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即納稅人年貨物銷售營業額占其總營業額的50%以上),均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不從事貨物生產、批發、零售的納稅人,均視為營業稅應稅服務,不征收增值稅。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兼職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在從事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同時,也從事營業稅應稅行為,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聯系和隸屬關系。對此的稅務處理方法是要求納稅人將兩個賬戶分開,分別納稅。不能單獨核算或者核算不準確的,全部征收增值稅。增值稅的其他特殊應稅範圍還包括:實物交割商品期貨、典當銷售、非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品(郵政部門生產銷售集郵品繳納營業稅)等等。★混合銷售行為與非應稅勞務行為的比較:混合銷售行為與非應稅勞務行為的相似之處在於,它們既包括銷售商品,也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不同的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兩者在同壹銷售行為(同壹業務)中的混合,即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服務兩者密切相關(如銷售空調和負責安裝),很難同時區分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服務;兼業行為強調同壹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不發生在同壹銷售行為(同壹業務)中,即差異發生在同壹買方(客戶)。因此,判斷納稅人的行為是混合銷售行為還是兼業經營行為,主要看其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壹業務中(即其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服務於同壹客戶),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沒有,就是兼職行為。正是由於混合銷售行為和兼職經營行為的性質不同,其納稅原則也不同。前者以納稅人的‘主營業務’為基礎,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征壹種稅,或者增值稅、營業稅,後者以會計為基礎,納稅人可以單獨核算,準確計算,所以單獨征稅(即銷售活動征收增值稅,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如果不能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則不征稅的勞務行為也應征收增值稅。此外,需要註意的是,應稅服務和非應稅服務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中有不同的內涵。增值稅暫行條例中的內涵是不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所稱應稅勞務,是指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非應稅服務是指交通運輸、建築施工等七類服務,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應征收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應稅服務是指七類營業稅應稅服務,非應稅服務是指加工、修理修配兩類增值稅應稅服務。因此,增值稅法和營業稅法中引入的混合銷售行為和應稅勞務行為,實際上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從不同稅種、不同角度對同壹問題作出的相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