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持證人應當接受繼續教育,提高職業素質和會計職業道德。持證人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持證人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2.根據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六年定期換發。持有人應當在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效期滿前6個月內,填寫定期更換登記表,持有效身份證件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原件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更換手續。
3.根據新修訂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持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1)未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轉移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更新信息的。
因此,只要會計證在6年有效期內,會計證就不會失效,沒有從事會計繼續教育學習的,只會被責令改正,可以補考繼續教育學習,不用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