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前調查中應當了解的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1)經濟性質、管理體制、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二)財政與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三)職責範圍或者業務範圍;(四)財務會計機構及其工作;(五)相關內部控制及其執行情況;(六)主要會計政策的選擇和變更;7)以前的審計;(八)其他需要了解的信息。
2.審前調查應當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信息: (壹)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銀行賬戶、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會計資料;(三)重要會議記錄及相關文件;(4)審計檔案;(5)電子數據和數據結構文檔;(六)其他需要收集的信息。
3.審前調查方法:(1)在被審計單位調查情況;(二)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初審;(三)查閱相關資料;(四)走訪上級主管部門、相關監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5)其他方法。
四。審前調查時間:審前調查壹般在送達審計通知書之前進行。必要時,審前調查可以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後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