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為新建辦公樓等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2 .房地產企業購買建設用地交付的土地出讓金通過“開發成本-土地出讓金”科目核算。
土地出讓金:
作為政府性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按規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讓總價款(指土地出讓成交總金額),或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期滿時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用於續期的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按規定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補足土地出讓價款。2018上半年,地方政府收到土地出讓金269465438+億元,同比增長43%。
2021年6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和無居民海島使用費移交稅務機關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準確地說,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權的交易價格;也可以簡單理解為地價,其價格取決於土地市場的供求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實施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上繳中央財政,70%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