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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方到指定地點檢查,開妊娠試驗或診斷證明;
3.雙方1寸免冠照片;
4、生育第壹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有工作單位的地方,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5.填寫夫妻雙方基本信息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簽署意見並蓋章;
6、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對《生育服務證》統壹登記、編號,加蓋公章,交當事人保存;
7.對想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按第壹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程序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後,發放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第壹個子女《生育服務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劃生育法》第六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