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梳理近年來IPO的審計案例可以發現,因銷售毛利率異常、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現金流量凈額差異明顯而導致IPO被否的案例不在少數。
例如,某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申請被否的原因是:“創業板發審委關註了妳公司以下情況:2009年至2011年,妳公司硬件產品銷售收入分別為883.74萬元、3275.6萬元、8404.4萬元,占營業收入的23.22%。貴公司未能對報告期內五金產品銷售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對財務報表的影響做出合理說明。”另壹家公司的股份首次公開發行申請被駁回的原因之壹是:“貴公司2009年及2010年度凈利潤總額為48572萬元,而同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總額僅為24萬元。貴公司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存在重大差異;同時,貴公司報告期內存貨周轉率逐年下降,毛利率逐年上升。貴公司在申請材料中的分析不足以充分說明上述現象的合理性。”
上述被拒案例對IPO申報企業及相關中介機構有重要啟示:
首先,上市企業應提高誠信意識,建立和完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
作為信息披露的第壹責任人,擬上市企業必須始終遵守誠實守信的行為準則。嚴格執行《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保證會計基礎工作的規範和業務的合法合規,真實、公允地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為相關中介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保證招股說明書中財務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相關中介機構應密切關註異常財務信息,保持足夠的專業懷疑態度。
在執業過程中,相關中介機構應對擬上市企業的業務進行深入了解,對發行人所處行業的基本情況及其行業地位、公司治理、業務和盈利模式、客戶和供應商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對發行人報告期內的財務數據進行多維度的對比分析。同時,應特別關註報告期內發行人毛利率、期間費用率、應收賬款周轉率、存貨周轉率等重要財務指標與同行業上市公司的比較及變化情況;報告期內發行人的凈利潤與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是否存在重大差異;發行人報告期內重大異常交易的商業實質。
第三,高度重視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相互確認。
發行人報告期內的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之間存在壹定的相關性,相關中介機構需要重點關註發行人的生產能力、主要原材料消耗、水電能源消耗與產銷量的匹配情況。根據發行人的業務和行業特點,制定有針對性的審計和驗證程序,以證明異常財務信息的合理性和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