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相關規定(2013年7月1日實施)
1,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是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全國有效。
2.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工作。(即會計從業資格實行屬地管理)
3、會計從業資格信息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錄和更新持證人員的下列信息:
(1)持有人基本信息;
(2)持證人員的會計工作;
(三)註冊人員的變更和轉移;
(四)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五)持證人員的繼續教育;
(6)證書持有人受到表彰獎勵的;
(7)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受到處罰。
4.持有人所屬的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1)省內有變動的,憑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轉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登記。
(二)跨省變更的,應當及時填寫轉移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轉移手續。持有人應當自辦理轉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轉入地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轉移登記表和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