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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強化人大對國有資產的監督職能,規範國有資產監督,切實發揮國有資產在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根據《中央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中發[2017]33號)和《青海省委關於建立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制度的實施意見》(中發[2018]34號)的要求,根據監督,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青海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省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承擔省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報告的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事項。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省人民政府作為所有者和出資者代表國家行使的省內、省外和境外的全部國有資產。包括企業國有資產(含金融企業)、行政事業國有資產和國有自然資源資產。

企業(含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企業各種形式投資形成的權益。國家出資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和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其中,金融企業是指省級及省級以下地方金融企業。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有的,可以用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是指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等自然資源。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時,應當區分各類國有資產的不同情況,堅持清產核資,突出重點,先易後難,穩步推進。第五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應當達到以下目標和要求:

企業(含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突出國有資本布局,規範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更好地服務於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突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優化國有資產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率,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行和高效運轉。

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監督管理以自然資源調查、資產確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產權交易、有償使用、收益處置和分配為重點,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文明建設。第二章報告的編制第二章報告的編制第六條國有資產報告應當按照公歷年度,以上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月31日的各類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為基礎進行編制。第七條國有資產報告數據應當以年度會計統計數據為基礎,年度報告中的數據和信息應當完整、真實、可靠、可驗證。國有資產的各類基礎數據收集和整理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執行。第八條建立國有資產申報分工機制。財政部門負責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地方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專項報告、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專項報告。國資監管部門牽頭編制地方國有企業資產專項報告,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水利等相關職能部門也負責編制國有自然資源資產專項報告。各有關部門應按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所管理國有資產的現狀和管理情況。第九條建立國有資產分報告機制。根據現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相關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編制監管資產子報告,全面、準確反映各類資產監督管理情況,並及時向專題報告牽頭部門報送子報告,以便其完成專題報告。分報告作為專項報告的附件,由專項報告牽頭部門和專項報告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編制國有資產綜合報告。第十條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包括報告正文、附件和編制說明。

綜合報告主體主要包括納入報告的資產範圍和規模、年度國有資產運營情況、監督管理情況、重點年度報告、去年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等。綜合報告附件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立法和政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重要指標分析表、國有資產各類專題報告和子報告、相關資產報表等。

專題報告主體主要包括納入專題報告的資產範圍和規模、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情況、重點報告事項、去年審議意見落實情況等。專題報告的附件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管理的立法和政策、管理制度、主要財務指標分析表、相關部門提供的國有資產分報表、相關資產報表等。編制說明包括對索引術語和相關信息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