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
會計人員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