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具有代理記賬資質的社會咨詢服務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必須符合財政部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條件的規定。
代理記賬業務範圍:
首先是辦理會計業務。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
第三,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
四是承辦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