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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會計分錄

法律分析:1。繳納社保時,借: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其他應收款(支付)-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貸:銀行存款;借:管理費-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貸: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單位部分)3。發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