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工作的政府監督包括如下:
1. 會計核算監督:政府對企業、組織和個人的會計核算進行監督,確保其核算真實、準確、完整和規範,防止造假、漏報、誤報和非法轉移資金等不當行為的發生。
2. 財務報告監督:政府對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財務報告進行審查和監督,確保其財務報告真實、準確、完整和規範,防止各類信息欺詐和虛假陳述的行為。
3. 稅務監督:政府對企業和個人的稅收申報和納稅行為進行監督,確保其按照法律規定申報和納稅,防止逃稅、偷稅、漏稅和抗稅等行為的發生。
4. 風險評估監督:政府對企業、組織和個人的風險管理進行監督,評估其經營風險、財務風險和信用風險等,並采取適當的措施防範和化解風險。
會計監督體系包括:
1、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內部會計監督本質上是壹種內部控制制度,是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我國會計監督體系的基礎。
2、政府監督。政府主管部門(或授權國家審計機構)與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監督行為。
3、社會監督。企業管理部門、董事會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實施的監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