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
基本準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壹章內容。
具體準則是在基本準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範。其具體內容可分為壹般業務準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財務報告準則三大類,壹般業務準則是規範普遍適用的壹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
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準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範;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準則主要規範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準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準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準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擴展資料企業會計準則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壹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壹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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