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商只對“甲供材料”納稅,不開發票。當發包人發出“甲供材料”時,
借:在建工程——某工程(按材料實際采購價),
貸:工程材料(按材料實際采購價),
項目承包商:
後期材料收發時,不進行賬務處理,通過備查簿的登記管理,不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等科目中反映“甲供材料”。這種方法不能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因為雇主在發放材料時直接計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終結算階段,工程承包商只對“甲供材料”納稅,不開發票。工程承包商需要按照“甲供材料”的實際進價繳納營業稅,但只能按照預算價開具建築業發票。
當材料交付時,
借方:預付款(根據材料預算價格),
借(或貸):在建工程——某項目(材料預算價格與實際采購價格的差額),
貸:工程材料(按材料預算價格),
收到材料後,
借:工程材料(根據材料預算價格),
貸:預收賬款(根據材料預算價格)
以後期間,如果用於工程,則結轉到“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因為發包人發出材料時,材料的預算價格作為預付款,不計入工程造價,而是按照預算價格與實際采購價格的差額直接計入工程造價。此時,工程承包商需要按照“甲供材料”的實際進價繳納營業稅,但只能按照預算價格開具建築業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