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營企業組織形式的規劃
私營企業包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私營股份公司、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私營有限責任公司和私營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由於公司和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所以要受到雙重征稅,即公司征收企業所得稅,股東取得的工資薪金及其稅後利潤征收個人所得稅。私人合夥企業和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征收稅款時,應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每個“準納稅人”都需要在註冊前按組織形式進行納稅籌劃,這就要求投資者在確定組織形式前進行充分調研,收集經營場所的行業信息,預估盈利水平,綜合分析所得稅負擔,依靠納稅籌劃贏在起跑線上。私營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所得稅負擔比較見表(見附表)。
假設年應納稅所得額為Y元,我們可以計算出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區間:30%Y-9750=20%Y,得到Y=97500元。稅負無差別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7500元。年應納稅所得額97500元時,民營有限責任公司或民營股份有限公司稅負較輕,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條件,可減20。
上述臨界點的計算沒有考慮到私營公司股東領取工資薪金,收取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股東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可以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的情況。因此,在實際計算中,投資者應預估公司的盈利水平和利潤分配情況,綜合考慮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負擔、經營風險、經營規模、管理模式、投資金額等因素,選擇適合自身實際情況的企業組織形式,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
二、審核稅款和核定征收方法的規劃
所得稅的征收方式有兩種: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對財務會計制度比較健全,能夠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單位,采取查賬征收的方式;對經營規模小、核算不完善的納稅人,采取定額征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和其他核定征收方式。就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而言,不同行業的應稅所得率只在比例範圍內有所規定,同壹行業的最低比例和最高比例差別較大,有利於稅務機關的操作。但缺乏具體的認定標準,具有隨意性,容易造成同行業企業稅負不均,增加企業經營風險和稅負。如果企業經營多個行業,稅法規定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都應根據其主要項目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這可能導致應稅所得率較低的業務按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征稅。此外,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不能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查賬征收的方式可以享受壹些稅收優惠,涉稅風險較小,便於投資者和稅務機關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
很多民營企業經營規模小,會計核算不健全,只能采取核實征收的方式。壹些民營企業為了避稅,縮小規模,異地經營,甚至放棄查賬征收的方式,回到小規模經營的個體戶狀態。民營企業規模小,無法形成產業優勢,會計核算不完善,降低了企業管理水平。綜合權衡,民營企業選擇查賬征收方式,既降低了涉稅風險,又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這就要求企業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賬簿,核算收入、成本、費用,按期辦理納稅申報。
三、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
業務招待費是民營企業不可或缺的日常支出。很多私營業主拿著個人和家庭餐飲、食品、娛樂費用的發票到企業報銷,人為增加企業成本的做法不可取。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采取“兩卡”的辦法。壹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去掉了業務招待費的個人消費部分。另壹方面,將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限額定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防止企業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增的情況。
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無論是否合理,都不允許全額扣除。壹是企業要控制和減少業務招待費的數額,嚴格區分業務招待費與其他費用,不要將差旅費、會議費、交通費、董事費等其他費用與業務招待費混用。企業參加產品展銷會、展覽會發生的餐飲費、住宿費,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其次,企業可以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提高費用稅前扣除額。比如,將壹些餐飲、娛樂費用改成送給客戶的禮品,在禮品上印有公司的名稱或標識,並附有公司的宣傳資料,或者邀請客戶參加公司組織的產品推介會,要求參會人員簽到,並為參會人員提供餐飲和住宿。由此產生的費用作為業務推廣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65,438+05%的部分允許扣除,超過部分允許結轉下壹納稅年度。
四、私營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相結合的規劃。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私營業主熱衷於公益事業。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利潤總額只能在會計年度結束後計算,捐贈發生在年度期間。如果企業在捐贈前不進行稅務分析,可能會使企業因為捐贈而承擔額外的稅收負擔,將私人公司的捐贈與個人捐贈結合起來,使企業既承擔社會責任,也獲得節稅收益。
例如,2011年5月,某民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擬以公司名義通過中華慈善總會向西部農村義務教育捐贈400萬元。公司2010年利潤總額2800萬元,董事長獲得獎金280萬元。預計2011年利潤總額3000萬元,董事長獲得獎金。按照規定,公司捐贈的扣除限額為360萬元(3000×12%),剩余的40萬元捐贈支出很可能不允許稅前扣除,增加企業所得稅65438萬元。如果董事長以公司名義捐贈360萬元,以個人名義從分紅所得中捐贈40萬元,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個人通過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全額從所得中扣除。
因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公益捐贈的扣除比例,所以很多民營企業以公司名義少捐,以投資人名義多捐,是壹種理性的做法。從股東利益出發,企業有必要限制捐贈金額。作為補充措施,大股東以個人名義追加捐贈,既表達了自己的愛心,又減輕了稅負。是理性經營和感性捐贈的最佳結合。
五、註意投資者業務支出和個人支出的劃分。
現在很多民營企業會計核算不規範,要求財務人員報銷個人或家庭消費費用,用企業資金供個人或家庭買車買房不報稅,或者以借款為名動用公款偷稅漏稅。壹旦被稅務機關查實,將給企業和投資者造成嚴重損失。
例如,某五金加工有限責任公司老板於2011年2月以消費支出的名義從公司支出1萬元,稅務機關於2065438年5月25日檢查時發現了這壹問題,稅務人員認為這筆支出與公司業務無關,應視為利息、股息、紅利。同時增加企業所得稅25萬元。因為老板少繳稅款,稅務機關責成其補繳相應稅款和滯納金,並處以65438+萬元罰款。老板不懂這個。
根據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使用企業資金支付給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以及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 而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項目征收的; 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個人投資者,利用企業資金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和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買車、買房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向個人投資者分紅,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為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