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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灌南縣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辦法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江蘇省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2011]158號)精神,按照 “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現結合我縣實際,對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壹、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其他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從2010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二、清理核查津貼補貼

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規範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采取分級負責的辦法對津貼補貼進行清理核查。縣紀檢、監察、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其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具體實施。

(壹)取消違規津貼補貼。壹律取消各單位違反規定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獎金或超過規定範圍和標準發放的改革性補貼。

(二)歸並津貼補貼項目。將其他事業單位發放的現有津貼補貼項目進行歸並。歸並的津貼補貼項目有: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誤餐補貼、地方崗位(生活)補貼、考勤獎、節編獎、通訊補貼、防暑降溫費、單位福利、年終目標考核獎等。其他事業單位現有津貼補貼項目歸並後,納入績效工資分配。

(三)暫時保留並另行規範改革性補貼。暫時保留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有:住房公積金、醫療改革補貼、冬季取暖費。改革性補貼的規範另行部署。在縣規範改革性補貼政策出臺前,壹律不得出臺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不得提高現行標準或擴大實施範圍;暫予保留的各項改革性補貼按有關規定計提。

(四)規範特殊崗位津貼。繼續保留國家規定的津貼,其標準要嚴格按國家規定執行。

三、績效工資總量和水平核定

(壹)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由相當於單位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的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構成。績效工資水平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我縣經濟發展、財力狀況、物價水平、公務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以及已實施績效工資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水平的基礎上,按照與我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工資水平相銜接的原則合理確定。

(二)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綜合考慮單位類別、人員結構、崗位設置、事業發展、經費來源等因素,核定縣有關部門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單位主管部門核定所屬其他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

單位主管部門在核定績效工資總量時,可結合單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和績效考核結果等綜合因素適當調控。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好、考核優秀、知識技術密集、高層次人才集中、國家戰略發展需要重點支持的其他事業單位,可適當增加績效工資總量。對公益目標任務完成不好、考核較差的其他事業單位,應相應核減績效工資總量。主管部門核定的所屬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在下達前須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其中,對於單位績效工資平均水平超出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規定的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線的,須由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三)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後,原則上當年不作調整。確因機構、人員和工作任務發生重大變化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須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四、績效工資分配

(壹)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

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原則上占績效工資總量的60%。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按照同類人員實行統壹標準的原則確定,按月發放。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40%。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由其他事業單位在考核的基礎上自主確定。

(二)基礎性績效工資壹般設立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兩項。

崗位津貼的具體發放辦法和標準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合理確定。

生活補貼的發放標準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情況確定。生活補貼按照同壹標準發放。

基礎性績效工資由單位按照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確定的具體標準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其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其現崗位工資所對應的崗位和本人實際工作年限(未計算工齡的計劃內全日制大專以上在校學習時間合並計算,下同),對照《灌南縣其他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月標準表》(附表)執行相應的崗位津貼和生活補貼標準。

(三)其他事業單位在主管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扣除本單位已發放的基礎性績效工資總量)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具體分配辦法。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具體發放項目可由單位結合自身特點設立。

其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其他事業單位內部考核的指導。各單位在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具體分配辦法時,要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其他事業單位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幹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其他事業單位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時,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單位主管部門批準,並在本單位公開。

(四)其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按照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制定的統壹標準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由單位主管部門制定實施辦法報經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實施。主要領導獎勵性績效工資的實際發放水平,由單位主管部門根據對主要領導年度考核結果,在該單位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統籌考慮確定,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備案後實施。

單位主要領導與本單位工作人員績效工資水平要保持合理關系。

(五)鼓勵事業單位進壹步搞活內部收入分配。對自有經費充足,內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的事業單位,除基本工資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執行外,在不增加財政負擔的前提下,可以自主確定績效工資的構成及分配辦法,實行績效工資總量管理。實行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的事業單位,其績效工資總量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

五、相關政策

(壹)新錄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試用期內按員級最低標準執行。新錄用的工人在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按普通工最低標準執行。上述人員試用期滿合格後,按照工資所對應的職級(技術等級)執行相應的標準。

(二)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其他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含“事改企”單位改制前離退休人員)發放補貼。其中,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審計廳《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蘇紀發[2009]1號)規定已執行;退休人員根據其現執行退休費標準所對應的崗位和退休前的實際工作年限,對照《灌南縣其他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月標準表》(附表)執行相應的退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按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的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待遇的退休工人,按退休技師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辦理退職手續的退職人員,按其退職前的實際工作年限,對應相同職級退休人員的70%標準執行相應的生活性補貼。

離退休人員的補貼也要在清理規範現有津貼補貼的基礎上發放,不再另外發放其他津貼補貼。

(三)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工作人員退休後,從按規定計發退休費的當月起改按退休人員標準計發生活補貼。

(四)實施績效工資後,其他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嚴肅處理。

六、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壹)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原則上按單位類型不同,分別由財政和事業單位負擔,由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分別由縣和鄉鎮財政負擔。由事業單位自籌負擔的經費,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辦法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二)規範其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非稅收入,應按照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

(三)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專款專用,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

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績效工資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不得發放現金和折合實物。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使用和核算。

七、組織實施

(壹)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實施辦法,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批準後實施,並由市有關部門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二)各有關部門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其他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的審批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政策研究,明確經費渠道,落實資金發放,加強資金監管;其他事業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所屬單位的各項工作指導,落實自籌經費,並切實做好本系統工作人員的思想認識和隊伍穩定工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導和督促其他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有關政策。

八、本辦法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