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人員對發票比較熟悉,知道發票是蓋有稅務監制章的。但不能說沒有蓋稅務監制章的憑證都不合規。如蓋有財政監制章的行政事業單位統壹收據,沒有蓋稅務監制章的汽車票、火車票及飛機票,醫院使用的專用收據等。如果去境外出差,“形式發票”也是可以作為報銷憑證的。還有,如在合同糾紛中訴訟至法院,法院的判決及裁決書也是可以作為入賬憑證的。
第二點:註意發票等憑證上填列項目是否“面面俱到”
會計人員在審核單據時,需要全面地審核如下事項:審核發票的名稱、發票的類型、填制日期和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數量、計量單位、單價和金額、填制單位名稱及經辦人的簽名並蓋章等。在發票審核時需關註發票上需要寫明單位的全稱;對於發票的類型要留意是否按合同要求提供;對於填制人與復核人應是不同的經辦人,如果填制人及審核人為同壹人,則是不符合常理。
對於蓋章,則需要蓋發票專用章,而不是財務專用章,或帶有五角星的公章,或是合同專用章等。如果上述要素不合規的票證雖然在會計上進行了賬務處理,但也存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抵扣的風險。
第三點:註意發票的時效性是否是“昨日黃花”
在日常的付款中,財會人員也時而看到收到的發票時間比發票上填寫的時間滯後很多,有的還是跨年度的。在會計上能否入賬呢?
我們需要區分兩種情況:第壹種情況是費用已作預提在當年入賬,但當年未取得發票;第二種情況是當年取得了發票但未在當年入賬,即是跨年入賬。針對第壹種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實務中在當年所得稅預繳時可按賬面發生額核算,但需要在下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否則要做所得稅納稅調增處理。針對第二種情況,從會計核算真實性原則出發,根據影響程度的高低,要麽在下年度費用中列支,要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調整。再來看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影響程度的高低,要麽在當期費用列支,要麽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進行調整。至於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從企業內部管理的角度出發,如果經常出現發票跨年度入賬的情況,說明管理不夠到位而要引起重視。
第四點:註意對於定額發票的態度是“越少越好”
定額發票也稱為手撕發票。因為壹張發票上的金額是固定的,如果實際沒有消費到定額發票的金額但以定額發票的金額報賬的話,往往也不太好發現其中的問題。當然,隨著營改增的深入推進,定額發票將會越來越少,慢慢會退出歷史舞臺。
第五點:註意對發票要“驗明正身”
應定期及不定期地在相應國地稅務網站或通過當地的納稅服務熱線及本地主管稅務機關等方式咨詢發票的真偽,以減少或杜絕假發票的發生。
第六點:註意發票是否“偷梁換柱”
偷梁換柱意為偽造。是指所提供發票與真實業務不匹配。實務中,可分三種情況,第壹種是經濟業務根本就沒有發生,而假借所取得的發票(有可能是買的假發票)要求報銷付款;第二種情況是業務真實發生,但發票的內容如品種被變更;第三種情況是真實發票因遺失等原因而找不到了,只能找壹張其他類型的發票來替代入賬。
根據《會計法》規定: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在《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七點:註意是否是“有中生變”,有中生變意指變造
指通過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塗改痕跡。把原來真實的加以改變,歪曲了發票原來的面目。會計人員在審核時需要用火眼金睛來識別這些伎倆。
第八點:註意發票號碼是否“緊密相連”
如果報銷付款中出現連續多張連號的發票,則該發票可能存在不符合業務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