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法規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給予壹定的稅收優惠。
1.汙水處理勞務免征增殖稅
汙水處理廠按照企業規模,通常情況下被認定為增殖稅壹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財稅[2008]156號:為了進壹步推動資源綜合利用工作,促進節能減排,經國務院批準,決定調整和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增值稅政策。同時,為了規範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的認定管理,需對現行相關政策進行整合。現將有關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統壹明確如下:....二、對汙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汙水處理是指將汙水加工處理後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汙水處理廠的汙水處理收入按上述規定應享受增值稅免稅優惠。
2.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汙水處理廠汙水處理費收入納入財政行政事業預算,由財政按汙水處理量按期撥入企業,屬於(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汙水處理廠應享受此項優惠。
3.企業所得稅優惠
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所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汙水處理、公***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範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壹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按此規定汙水處理廠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