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最高金額和實際金額的60%的原則,以較低者為準。
例如,納稅人的銷售收入為2000萬元,業務招待費最高扣除額為2000×5‰= 654.38+萬元。有兩種情況:
(1)實際業務招待費40萬元:40× 60% = 24萬元;654.38+萬元可稅前扣除。
(2)實際業務招待費654.38+0.5萬元:654.38+0.5× 60% = 9萬元;可以稅前扣除9萬元
擴展數據: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在這次財務制度改革之前,我國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沒有統壹的標準。
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業務招待費支出標準外,其他類型企業基本沒有標準(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暫行規定》采用了外商投資企業標準)。
國有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由省、自治區、知止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企業招待費在限額內報銷,年終審計。
這種管理方式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轉變和加強金融監管。這次財務改革統壹了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準。
現行稅法規定:
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是企業聯系業務或促進銷售,處理社會關系的壹項經常性業務。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合理費用,按照會計制度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壹定比例內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能扣除。
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材料的,應提供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證明企業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真實發生。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證明材料的內容包括支出金額、業務目的、與演藝人員的業務關系、娛樂時間和地點等。
企業投資者或職工的個人招待費、業余愛好費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業務招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