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廣夏公司全稱為廣夏(銀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證券簡稱為ST銀廣夏(000557)。1994年6月上市的銀廣夏公司,曾因其驕人的業績和誘人的前景而被稱為“中國第壹藍籌股”。2001年8月,《財經》雜誌發表“銀廣夏陷阱”壹文,銀廣夏虛構財務報表事件被曝光。專家意見認為,天津廣夏出口德國誠信貿易公司的為“不可能的產量、不可能的價格、不可能的產品”。以天津廣夏萃取設備的產能,即使通宵達旦運作,也生產不出所宣稱的數量;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價格高到近乎荒謬;對德出口合同中的某些產品,根本不能用二氧化碳超臨界萃取設備提取。
(二)疑點
(1)利潤率高達46%(2000年),而深滬兩市農業類、中草藥類和葡萄釀酒類上市公司的利潤率鮮有超過20%的。(2)如果天津廣夏宣稱的出口屬實,按照我國稅法,應辦理幾千萬的出口退稅,但年報裏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稅的項目。2000年公司工業生產性的收入形成毛利5.43億元,按17%稅率計算,公司應當計交的增值稅至少為 9231萬元,但公司披露 2000年年末應交增值稅余額為負數,不但不欠,而且還沒有抵扣完。(3)公司2000年銷售收入與應收款項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貨幣資金和應收款項合計與短期借款也保持大體比例的同步增長,考慮到公司當年銷售及資金回籠並不理想,顯然公司希望以巨額貨幣資金的囤積來顯示銷售及回款情況。(4)簽下總金額達60億元合同的德國誠信公司(Fedelity Trading GmBH)只與銀廣夏單線聯系,據稱為壹家百年老店,但事實上卻是註冊資本僅為10萬馬克的壹家小型貿易公司。(5)原材料購買批量很大,都是整數噸位,壹次購買上千噸桂皮、生姜,整個廠區恐怕都盛不下,而庫房、工藝不許外人察看。(6)萃取技術高溫高壓高耗電,但水電費1999年僅20萬元,2000年僅70萬元。(7)1998年及之前的財務資料全部神秘“消失”。
(三)造假與違規情況
2002年5月中國證監會對銀廣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公司自1998年至2001年期間累計虛增利潤77 156.70萬元,其中:1998年虛增 1776.10萬元,由於主要控股子公司天津廣夏1998年及之前年度的財務資料丟失,利潤真實性無法確定;1999年虛增 17 781.86萬元,實際虧損 5 003.20萬元;2000年虛增56 704.74萬元,實際虧損 14 940.10萬元;2001年 1-6月虛增 894萬元,實際虧損2 557.10萬元。從原料購進到生產、銷售、出口等環節,公司偽造了全部單據,包括銷售合同和發票、銀行票據、海關出口報關單和所得稅免稅文件。2001年9月後,因涉及銀廣夏利潤造假案,深圳中天勤這家審計最多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會計師事務所實際上已經解體。財政部亦於9月初宣布,擬吊銷簽字註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的註冊會計師資格;吊銷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資格,並會同證監會吊銷其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同時,將追究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
(四)造假流水線
據庭審記錄,1999年11月,董博接到了廣夏(銀川)實業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總會計師兼董事局秘書丁功民的電話,要求他將每股的利潤做到0.8元。董某便進行了相應的計算,得出天津廣夏公司需要制造多少利潤,進而根據這壹利潤,計算出天津廣夏需要多大的產量、多少的銷售量以及購多少原材料等數據。1999年的財務造假從購入原材料開始。董博虛構了北京瑞傑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京通商貿有限公司、北京市東風實用技術研究所等單位,讓這幾家單位作為天津廣夏的原材料提供方,虛假購入萃取產品原材料蛋黃粉。姜、桂皮、產品包裝桶等物,並到黑市上購買了發票、匯款單、銀行進賬單等票據,從而偽造了這幾家單位的銷售發票和天津廣夏發往這幾家單位的銀行匯款單。有了原材料的購入,也便有了產品的售出,董博偽造了總價值5 610萬馬克的貨物出口報關單四份、德國捷高公司北京辦事處支付的金額5 400萬元出口產品貨款銀行進賬單三份。為完善造假過程,董博又指使時任天津廣夏萃取有限公司總經理的閻金岱偽造萃取產品生產記錄。於是,閻金岱便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萃取產品虛假原料入庫單、班組生產記錄、產品出庫單等。最後,董博虛構天津廣夏萃取產品出口收入23 898.60萬元。該虛假的年度財務報表經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並入銀廣夏公司年報,銀廣夏公司向社會發布的虛假凈利潤高達12 778.66萬元。2000年,財務造假行動繼續進行,只是此次已不再需要虛構原材料供貨方。依舊是接受了功民的指示,董博偽造了虛假出口銷售合同、銀行匯款單、銷售發票、出口報關單及德國誠信貿易公司支付的貨款進賬單,同時同樣指使天津廣夏職工偽造了虛假財務憑據。結果,2000年天津廣夏***虛造萃取產品出口收入72 400萬元,虛假年度財務報表由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註冊會計師劉加榮、徐林文簽署無保留意見後,向社會發布虛假凈利潤41 764.6431萬元。2001年年初,為進壹步完善造假程序,董博虛報銷售收入從
天津市北辰國稅局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500份。除向正常銷售單位開具外,董博指使天津廣夏公司職員付樹通以天津廣夏公司名義向天津禾源公司(系天津廣夏公司萃取產品總經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90份,價稅合計22 145.6594萬元,涉及稅款3764.7619萬元,後以銷售貨款沒有全部回籠為由,僅向北辰區國稅局交納“稅款”500萬元。2001年5月,為中期利潤分紅,銀廣夏總裁李有強以購買設備為由,向上海金爾頓投資公司借款1.5億元打入大津禾源公司,又以銷售萃取產品回款的形式打回天津廣夏賬戶,隨後其中1.25億元以天津廣夏利潤的形式上交廣夏公司。據董博當庭供述,在造假過程中,部分財務單據及所
涉及的銀行公章,是其在電腦上制作出來的。這樣,依據庭審及起訴書,銀廣夏造假是壹個由李有強同意、丁功民授意、董博實施、閻金岱協助,以及劉加榮、徐林文“明知”有假而不為的過程。
(五)審計情況
(1)銀廣夏編制合並報表時,未抵銷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也未按股權協議的比例合並子公司,從而虛增巨額資產和利潤。註冊會計師未能發現或報告有關重大虛假問題,違反了《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5號——合並會計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編制審計計劃時的特殊考慮”第四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了解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範圍、集團內公司間的股權關系、集團內公司間交易頻率、性質及規模等與編制合並會計報表相關的事項,以合理制訂審計計劃;第三章“實施審計程序時的特殊考慮”第九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合並工作底稿、抵銷分錄和其他合並資料進行重點審計;第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集團內公司間的債權、債務、存貨交易、固定資產交易、收入、支出以及其他重大交易及其未實現損益的抵銷情況進行審計,以確定其影響是否消除;第十七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合並會計報表中的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進行審計,以確定合並會計報表是否恰當反映少數股東權益及少數股東損益;第四章“編制審計報告時的特殊考慮”第二十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關註是否存在未抵銷的集團內公司間重大交易,並據以確定其對合並會計報表審計意見的影響。
(2)註冊會計師未能有效執行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在對天津廣夏的審計過程中,將所有詢證函交由公司發出,而並未要求公司債務人將回函直接寄達註冊會計師處。2000年發出14封詢證函,沒有收到壹封回函。對於無法執行函證程序的應收賬款,審計人員在運用替代程序時,未取得海關報關單、運單、提單等外部證據,僅根據公司內部證據便確認公司應收賬款,違反了《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壹審計證據》的相關要求。例如:第二章“壹般原則”第五條規定,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應當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形成審計意見,出具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應當運用專業判斷,確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在第
二章第十壹條指出,審計證據的可靠程度可參照下述標準來判斷:外部證據比內部證據可靠;註冊會計師自行獲得的證據比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證據可靠;不同來源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能相互印證時,審計證據更為可靠。第十二條指出,註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時,可以考慮成本效益原則,但對於重要審計項目,不應將審計成本的高低或獲取審計證據的難易程度作為減少必要審計程序的理由。
(3)註冊會計師未有效執行分析性測試程序,例如對於銀廣夏在2000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大幅增長的同時生產用電的電費卻反而降低的情況竟沒有發現或報告;面對銀廣夏2000年度生產卵磷脂的投入產出比率較1999年度大幅下降的異常情況,註冊會計師既未實地考察,又沒有咨詢專家意見,而輕信銀廣夏管理當局聲稱的“生產進入成熟期”,違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1號——分析性復核》第二章“壹般原則”指出,註冊會計師在進行分析性復核時應當考慮會計信息各構成要素之間的關系以及會計信息和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的關系;第三章“分析性復核程序的運用”第十四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在對會計報表進行整體復核時,應當審閱會計報表及其附註,並考慮針對已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所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適當,是否存在尚未發現的異常差異或未預期差異;第四章“分析性復核結果的處理”第十七條指出,當分析性復核結果出現異常情況時,註冊會計師應當進行調查,要求被審計單位予以解釋,並獲得適當的驗證證據;如果被審計單位不予解釋或解釋不當,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是否實施其他審計程序。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2號——利用專家的工作》第二章“壹般原則”第四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可以根據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第五條指出,在決定是否需要利用專家協助工作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相關會計報表項目的重要性、相關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其導致錯報、漏報的風險;第七條指出,註冊會計師可以在以下方面利用專家的工作:特定資產的估價。特定資產數量和物質狀況的測定、需用特殊技術或方法的金額測算。
(4)天津廣夏審計項目負責人由非註冊會計師擔任,審計人員普遍缺乏外貿業務知識,不具備專業勝任能力,嚴重違反《獨立審計基本準則》和《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的相關要求。例如:《獨立審計基本準則》第二章“壹般準則”第五條指出,擔任獨立審計工作的註冊會計師應當具備專門學識與經驗,經過適當專業訓練,並有足夠的分析、判斷能力;《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第二章“壹般原則”第七條指出,在編制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當特別考慮以下因素:審計小組成員的業務能力、審計經歷和對被審計單位情況的了解程度;第四章“審計計劃的審核”第十七條規定,審計計劃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的有關業務負責人審核和批準;第十八條指出,對總體審計計劃,應審核以下主要事項:審計小組成員的選派與分工是否恰當。
(5)對於不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異常增值稅及所得稅政策披露情況,審計人員沒有予以應有關註;在收集了真假兩種海關報關單後未予以必要關註(例如註冊會計師審查的幾份事實上根本不存在的蓋著“天津東港海關”字樣的報關單上,每種商品前的“出口商品編號”均為空白,稍通外貿實務常識的人都能發現,這是違反報關單填寫基本要求的);對於境外銷售合同的行文不符合壹般商業慣例的情況,未能予以關註;未收集或嚴格審查重要的法律文件;未關註重大不良資產;存在以預審代替年審、未貫徹三級復核制度等重大審計程序缺陷,違反《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5號——審計證據》、《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3號——審計計劃》、《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6號——審計工作底稿》等多項準則的相關條款。
(六)審計模式的爭論與警示
在銀廣夏事件中,包括被處罰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在內的個別人士稱,由於獨立審計準則沒有引入風險導向審計,致使簽字註冊會計師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的舞弊行為。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認為,從我國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項目看,幾乎每個準則項目都引入了風險導向審計思想,絕非用制度基礎審計所能概括的,而且簽字註冊會計師根本沒有履行必要的審計程序,未按照獨立審計準則執業,並非履行了必要的審計程序卻沒有發現銀廣夏管理層舞弊行為。在銀廣夏案例中,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疏於執行已頒布的獨立審計準則,在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兩方面均存在重大過失。連最基本的公認審計原則都沒有遵守,最基礎的審計程序都沒有執行,更何談建立在內部控制結構非常完善基礎上的風險導向審計。
另外,郭晉龍等學者認為,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註冊會計師審計會計報表是否真實、合法,主要是看其與總賬、明細賬、記賬憑證以及原始憑證是否相符,如果公司采取偽造原始憑證(如銷售合同、發票等〕的方法進行舞弊或惡意欺詐,這種以會計賬目為基礎的審計方法必定遭到失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副秘書長李爽對此予以了堅決回擊,他指出:1920年以前,註冊會計師普遍采用賬項基礎審計,主要目標就是發現錯誤和舞弊。我國獨立審計準則雖然不是建立在賬項基礎審計的基礎上,但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充分考慮審計風險,實施適當的審計程序,以合理確信能夠發現可能導致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錯誤與舞弊。雖然目前審計理論和實務由制度基礎審計向風險導向審計發展,但不能抹殺賬項基礎審計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形同虛設,註冊會計師就只能依賴賬項基礎審計。換言之,利用賬項基礎審計也能發現公司管理層的舞弊行為,我國政府查處的壹些大案要案充分說明了這壹點。
總之,任何質疑現行獨立審計準則體系的論調都是缺乏事實根據的,相反銀廣夏案例給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警示恰恰在於,註冊會計師對現有準則的執行存在重大疏忽與不力。另外,值得說明的是,在現行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中,無不貫徹了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的思想和原則,那些聲稱現行審計準則體系缺乏風險導向的論點是站不住腳的。
(七)中天勤冤嗎?
(1)天勤:被冤枉的另壹半?2000年7月,中天勤由原先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天勤和中天合並成立,成為全國最大的會計師事務所。事務所的名稱合並後,沒有進行業務管理的實質性的合並,為了追求規模全國第壹,嚴重忽視了會計師事務所最重要的業務風險管理,看似“強強聯合”,但卻是“壹人壹把號,各吹各的調”,業務和客戶實際上被各合夥人分割,主辦業務工作人員長期不變,難以形成壹個統壹的業務管理體系和不同部門的交叉復核與工作輪換。在業務上,天勤和中天的審計報告書編號和業務專用章都是不同的,天勤的編號是“中天勤A”,專用章是“中天勤l”;中天的編號是“中天勤B”,專用章是“中天勤2”。代表對外業務風險由中天勤統壹承擔,而內部業務各自為政,沒有統壹的控制機制。只要兩家中的任何壹個合夥人的某壹業務出現問題,就得由合並後的中天勤來全部承擔。這樣的機制客觀上將縱容做假,而不能限制做假。天勤的冤只能歸責於在當初商議合並時沒有考慮各自事務所的工作風格、執業道德管理等可能引來風險的承擔。這也是現存較多的規模大、業務多、上檔次的會計師事務所合並的頑疾之所在。
(2)中天勤冤不冤?中天勤將審計失敗歸因於企業沒有誠信,而認定對該公司所做的審計業務經自查沒有發現有關註冊會計師及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有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中天勤也是受了8年的騙!中天勤其實並不冤。上市以來壹直擔當銀廣夏審計師的中天勤,內部管理混亂,審計態度隨意,對風險的判斷近乎錯誤:相信銀廣夏是高科技公司,就應當有高額利潤;因為銀廣夏不斷進行頻繁的關於高科技方面的信息披露,就認為信息是真的;因為有眾多的各級領導人的視察並合影留念,就相信銀廣夏真的底氣充足。審計人員對審計目的、目標、範圍以及需要重點關註的問題,多數表達不清;內部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而且執行不力;未履行基本的三級復核制度,審核工作流於形式,審閱與簽發均由劉加榮壹人包辦。
(八)審計後話
1.原中天勤審計客戶流向
原中天勤的上市公司審計客戶以廣東,尤其是深圳居多。2000年度審計客戶64家,其中33家的註冊地在深圳,而2001年度取得原中天勤客戶最多的三家事務所都是深圳本地事務所:大華天誠(9家),南方民和(8家)和深圳鵬城(6家)。另外,在客戶選擇事務所與該客戶的簽字註冊會計師加盟新事務所之間,存在相當高的關聯度,超過1/3的客戶與其簽字註冊會計師“***進退”。
2.難覓審計機構
自從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有重大違規行為以後,以前聘請中天勤作財務審計的上市公司紛紛改聘。在距離銀廣夏計劃的2001年年報披露的時間壹壹2002年4月19日只有壹個多月的時間之際,公司還沒有確定由哪家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財務報告。業內人士普遍認為,由於銀廣夏的特殊性,壹般來說,會計師事務所可能不會願意受聘。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是否可以借鑒美國對安然公司的做法,對銀廣夏指定審計機構,以保證銀廣夏年度財務報告的正常披露,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但是,由於銀廣夏存在系統性財務做假的問題,用壹般的程序性審計的方法難以進行審計,所以,即使銀廣夏現在開始聘請審計機構,短期內完成審計工作也有很大難度。
3.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受聘
2002年4月8日,在距離預約年報公布時間不足2周的時候,銀廣夏終於公告聘請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公司的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的銀廣夏項目負責人表示,不管銀廣夏是不是問題公司,總是需要會計師來為它做審計,上海上會不會對銀廣夏另眼相待,將會本著公正獨立的立場來完成審計。早在2002年2月初,中聯實業開始對銀廣夏進行重組之時,上海上會就開始為銀廣夏做資產凈值的調查工作,可以說到目前為止,已經做了很多工作,對銀廣夏的情況也較熟悉,銀廣夏方面也非常希望他們來進行年報的審計工作,因為只有他們繼續做才有可能順利、按時完成年報審計工作。
4.改聘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
2002年8月,已經兩次推遲半年報披露時間的ST銀廣夏宣布,鑒於公司與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無法就2002年中期審計業務約定書有關審計費用的條款達成壹致,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提出辭聘,現擬改聘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公司2002年中期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業務,聘期1年。公司為何改聘會計師事務所,新聘的會計師事務所是否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半年報的審計工作呢?對於要靠半年報定“生死”的ST銀廣夏來說,只有在8月31日之前披露半年報,並且保證半年報不虧損的情況下,才有可能不退市。這次半年報能否盈利,會計師的審計非常關鍵,而目前的會計師事務所非常重視
對自身風險的控制。ST銀廣夏稱,雖然公司聘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的聘期為1年,但由於雙方是就每壹項業務分別簽合同,上次的合同是單就2001年年報的審計相關業務所簽的,在商談2002年半年報的合同時,上海上會認為審計的工作量越來越大,提出的審計費用公司無法接受。上海上會會計師事務所銀廣夏項目負責人稱,上市公司與會計師事務所之間的相互選擇可以說是壹種商業行為,事務所對審計費用的要求與公司預計的數額差距較大,加之銀廣夏目前的財務狀況也欠佳,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他們選擇退出。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目前已經進入銀廣夏開始工作。該事務所表示,前期考察時已經對銀廣夏半年報審計的工作量進行了判斷,此次安排的人員素質高,而且規模大,應該能夠按時完成工作。
5、拒絕出具審計意見
2004年4月,因持續經營能力具有重大不確定性,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對ST銀廣夏日前公布的2003年年報拒絕出具審計意見。ST銀廣夏2002年全年實現主營業務收入1140.63萬元,同比下降66%,凈利潤—6 109.86萬元,每股收益壹0.12元,調整後的每股凈資產為壹1.49元。審計報告顯示,ST銀廣夏仍然存在大量到期債務和對外擔保的連帶清償責任。其中,已逾期的長短期銀行借款49 554.6萬元,借款或發行債券涉及的重大訴訟 62 855.74萬元,拖欠貨款涉及的訴訟6 515.81萬元;另外,或有負債總額也比較大,但目前尚無法預計;同時公司還面臨中小股東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的可能。由於ST銀廣夏主要的經營性資產處於被抵押、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中,公司缺乏足夠的流動資金解決
債務問題。
6.造假者受法律懲處
依照現行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造成股東或他人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資格或交易被迫停牌的,應予以立案追究。2003年9月1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銀廣夏刑事案做出壹審判決,原天津廣夏董事長兼財務總監董博因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同時,法院以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分別判處原銀川廣夏董事局副主席兼總裁李有強、原銀川廣夏董事兼財務總監兼總會計師丁功名、原天津廣夏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閻金岱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至8萬元;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深圳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劉加榮、徐林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二年零三個月,並各處罰金3萬元。
7.民事訴訟
我國有關部門起草的《關於審理涉及中介機構民事責任案件的若幹規定》(第壹稿)第4條規定:“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在執業過程中違反執業準則,未盡高度註意義務或者忠實義務的,給委托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委托人交納的委托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中介機構所指派的執業人員已經嚴格遵守執業準則勤勉盡責也無法發現虛假成分的,中介機構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文件說明我國法律界已經重視獨立審計準則的作用。
2002年7月30日,寧夏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來自上海的楊善礎等四名股民訴銀廣夏虛假證券信息披露侵權糾紛案。2004年4月20日,銀種市中級人民法院向ST銀廣夏發出《應訴通知書》,受理公司與陳壽華等33人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糾紛案。這是繼2002年7月之後,強調“先刑後民”的銀川中院再度受理針對銀廣夏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