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上,如果以前年度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年度凈利潤之和為負),本年度的稅後凈利潤必須先彌補這壹虧損,才能作為可分配凈利潤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分紅。
擴展信息中所謂的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指在會計處理中,如果以前年度凈利潤為負(或以前年度凈利潤之和為負),則本年度的稅後凈利潤必須先彌補這壹虧損,然後才能作為可分配凈利潤計提公積金、公益金或分紅。
壹、虧損的定義如果按照會計準則計算的當年利潤為負數,則在會計上屬於“虧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的余額,小於零的數額。
二、新舊稅法對虧損彌補的新稅法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新法投資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免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所得,免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取得與該機構實際相關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第八十三條規定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上市股票不滿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舊稅法:“第十壹條”:納稅人有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壹納稅年度的收入彌補;下壹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文件(國稅法)規定,新的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不恢復投資收益,在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後,以應稅投資收益的已繳納所得稅額相加計算應納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彌補上年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