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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礦業聯合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中國礦業協會(簡稱中礦協),英文名為China Mining Association(簡稱CMA)。

第二條本團體是中國礦業(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及相關行業)的聯合社會團體。主要是由礦山企業和從事與礦業活動有關的科研、教學、設計、中介的企事業單位,各種礦業行業協會,地方礦業協會(聯合會)和礦業相關管理部門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集團的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堅持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發展資源節約型礦業,促進礦業可持續發展,不斷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為全面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和第三步戰略目標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本團體的宗旨是:團結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調查研究礦業發展現狀和趨勢,提出相關政策意見或建議;圍繞國家礦業政策和實施礦業管理的中心工作,參與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資源和環境保護工作,充分發揮聯合會在礦山企事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依法公開

公平、公正的原則,逐步建立並不斷推進行業自律;為礦業發展、礦山企事業單位和礦業協會、政府決策服務。

第五條本團體的組織原則是:自願加入,自由退出;少數服從多數,全體會議服從本團體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團的辦事機構,要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黨組織,開展活動。

第六條本集團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土資源部,受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小組會議地點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是:

(壹)圍繞礦業、礦業、礦業城市、礦工“四礦”開展礦業政策、礦業法規、礦業經濟、礦產勘查、礦業權市場、資源管理、資源開發利用和礦山環境保護等全局性、戰略性、政策性問題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提供政策和立法咨詢與服務。

(2)大力宣傳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及時宣傳貫徹政府的礦業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反映行業和企業的呼聲和需求,依法維護會員和礦山企業的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溝通協商的平臺。

(三)推動礦業科技教育,組織和參與礦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授權,評審礦業科技、教育等獎項;組織礦業科技、管理、法律法規相關人員培訓和專家服務。

(四)根據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組織推薦、評選和宣傳礦業名城和優秀礦山企業或企業家。

(五)開展礦業對外交流與合作,為國內外礦山企業搭建信息與合作平臺,提供信息、科技、經貿等咨詢服務。

(六)開展國內外礦業信息的發布和交流,辦好礦業年鑒、期刊、學報、網站等出版物。

(七)推動建立礦業自律機制,組織或參與制定規章、制度和技術標準,開展檢查評估,促進企業公平競爭,維護礦業整體利益。

(八)聯系和協調礦業行業協會和地方礦業協會(聯合會)、* * *開展各種有重點或無重點的面向礦業的活動,發展礦業公益事業。

(九)開展政策和法律允許的其他相關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本團體成員分別為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十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民事責任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承認本團體章程,願意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會長辦公會議批準並授予中國礦業協會會員證書後,成為本團體會員。

根據章程或相關制度制定的直屬集團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成員,經總裁辦公會議審議並報集團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審議備案後,均為集團成員。

名譽委員由本小組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會議授予。

授予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的榮譽會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11條成員權利:

(壹)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向集團反映問題或請求法律支持;

(四)向小組提出批評或建議的權利;

(五)監督本小組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團體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接受和支持本團體組織的研究活動,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信息;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榮譽會員可以不繳納會費);繳納會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提出申請,經主席團會議批準,可以減繳或者緩繳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應書面通知本團並交回會員卡。

第十四條會員因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章程的行為被查處的,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為貫徹“以企業為主,礦業協會聯合召開”的原則,集團決定在會員代表大會最高權力機構下,依次設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定期組織的會長辦公會議和辦公室秘書處。

第十六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可舉行。決議和決定經出席會議的實際成員半數以上同意,通過後即行生效;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會議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時,應當經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通過,經國土資源部同意,報民政部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和組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

(五)審議並決定中國礦業協會的重大工作計劃;

(六)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和執行主任;

(七)決定授予名譽校長,聘請顧問;

(八)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有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必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決定和召集理事會;

(二)負責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研究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

(四)審議和決定中國礦業協會的重要工作;

(五)決定設立下屬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秘書處等實體機構;

(六)決定增設執行主任、主席團主席,並聘請顧問。

(七)審議和決定本集團的管理制度;

(八)履行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執行理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會議通過的決議和決定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中國礦業協會主席團成員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包括: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礦業行業協會領導、代表性礦山企業和有關部門、單位代表等。主席團成員統稱為主席。

第二十八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行使常務。

理事會的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主席團會議,主席團會議每半年召開壹次,必要時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三)向常務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四)行使常務理事會授權的其他職能。

第二十九條主席團主席實行輪換制,設執行主席壹人,由執行主席擔任主席;輪值主席由主席團協商產生,輪流擔任。

第三十條中國礦業協會辦公室為秘書處。秘書處主席團由秘書長主持,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團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礦業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主席團主席、秘書長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本小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團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行長、常務副行長、副行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會長委托的其他負責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本組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團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在會長領導下,由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兼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的會長辦公會議是集團的常設機構,決定中國礦業協會的重大活動。行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兩個月召開壹次;

(4)代表本組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秘書長由中國礦業協會在職幹部擔任。秘書長負責組織實施該小組領導機構的決定。秘書長應行使下列權力: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由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直屬機構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列席)和辦公室主任(列席)組成的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日常工作事項;

(三)協調組織各分會、代表機構和實體圍繞中國礦業協會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

(四)副秘書長的提名和任命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五)提名和協商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實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並報行長辦公會議決定。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七)擔任中國礦業協會首席新聞發言人,代表協會發布相關重要信息和新聞。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本組經費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條本組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審計核算,實行審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團體變更或者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四十四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組織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組織登記機關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八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九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經組織登記機關註銷登記,組織終止。

第五十壹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組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6月165438+10月65438+3月第四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