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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在上海要交五險壹金嗎

壹、聘用外籍人員在上海應當繳納社保

(壹)文件依據:

1、《社會保險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2、《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保部令第16號)第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3、《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11]113號)第壹條:“各地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法和《暫行辦法》,於2011年12月31日前將符合條件的外國人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督促用人單位和外國人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參保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地方性規定:

1、上海(《關於在滬工作的外籍人員、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人員和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與屬於參加本市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範圍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聘用)關系,並按規定分別辦理了《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上海市居住證》B證、《定居國外人員在滬就業核準證》等證件的外籍、獲得境外永久(長期)居留權、臺、港、澳來滬工作人員,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同時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並在勞動(聘用)合同中予以約定。

2、其他省市:北京(《關於在本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廣州(《關於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事項的通告》)、深圳(《關於在我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州(《關於做好在蘇州市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的通知》)等。

3、結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壹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規範性文件效力不及上海的地方政府規章,推定效力不及人力資源保障部的部門規章,因此聘用外籍人員在上海應當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