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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大全?最好有帶各崗位的!越詳細越好!

財務管理

第壹節 總則

第二十四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條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二十六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壹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二十七條 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二十九條 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條 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並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後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準後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三十壹條 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十三條 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汙、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三十五條 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七條 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三十八條 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三十九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四十條 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並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壹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第三節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四十壹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壹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采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四十三條 記帳方法采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采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壹種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四十四條 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用壹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折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四十五條 壹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 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

對同壹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壹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後。

第四十八條 公司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壹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九條 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戶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準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五十條 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五十壹條 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準後方可行。

第五十二條 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五十三條 公司以單價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復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五十四條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五十五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稅及工商稅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五十六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壹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準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沖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與固定資產凈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五十七條 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帳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

第五十八條 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專用基金明細表(半年);

6.固定資產增減變化表(月);

7.銀行貸款增減變化表(月);

8.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

9.提取壞帳準備金明細表(月);

10.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

第四節 資金、現金、費用管理

第五十九條 計劃財務部和各財務部要加強對資產、資金、現金及費用開支的管理,防止損失,杜絕浪費,良好運用,提高效益。

第六十條 銀行帳戶必須遵守銀行的規定開設和使用。銀行帳戶只供本單位經營業務收支結算使用,嚴禁出借帳戶供外單位或個人使用,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帳套現。

第六十壹條 銀行帳戶的帳號必須保密,非因業務需要不準外泄 。

第六十二條 銀行帳戶印鑒的使用實行3章分管並用制。即:財務章由出納保管,經理私章和會計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準由1人統壹保管使用。印鑒保管人臨時出差時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六十三條 銀行帳戶往來應逐筆登記入帳,不準多筆匯總記帳,也不準以收頂支記帳。各單位應按月與銀行對帳單核對,未達收支,應作出調節表逐筆調節平衡。

第六十四條 財會人員辦理信匯、電匯、票匯(含自帶票匯)、轉帳支付等付出款項,壹律憑付款審批單辦理。付款審批單應附入付款憑證記帳備查。

付款審批單由項目經辦人負責辦理報批。會款審批權限如下:屬預付貨款、定金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30萬元的(含3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3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同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貿易貨款的,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200萬元以上至300萬元的(含3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同審批;3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含5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自帶匯票的,10萬元以下的(含10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長***同審批;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的(含5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同審批;100萬元以上至200萬元的(含2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2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購置、維修固定資產的,3萬元以下的(含3萬元)由下屬公司、企業正、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同審批;3萬元以上至10萬元的(含1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元至100萬元的(含100萬元)由總經理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屬房地產開發和工業項目的,按已批準的合同的規定付款。匯出境外的資金,外貿企業的經理、副經理和財務部部長可***同審批5萬美元的(含5萬美元)資金,其余:10萬美元以下的(含10萬美元

)由總會計師審批;10萬至20萬美元的(含20萬美元)由總會計師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同審批;20萬至50萬美元的(含50萬美元)由總經理審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同壹項目(含同壹筆貿易)應按合計總額報批,不準為逃避審批而分列報批、支付。

報上級審批的項目,上報單位應先提出初審意見;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先報總會計師審查。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付款,財務人員有權且必須拒絕支付,並及時向上級請求處理。

第六十五條 根據已獲批準簽訂的合同付款的,應嚴格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遲付,也不準改變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經收款單位書現正式委托,也不準改變收款單位(人)

凡委托其他單位(人)代付款的,壹律上報總經理批準。

第六十六條 各單位應建立資金回籠情況的跟蹤制度。凡付出款(物)5萬元以上的,各單位財務必須逐項跟蹤基1資金回籠情況,並按月匯總後上報計劃財務部、總會計師和總經理。對到期的應收資金,各單位應督促經辦人員及時催收;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上報請示處理。

第六十七條 各單位庫存現金不得超過3000元,超過部分當天下午存入銀行。禁止坐支營來收入現金。

第六十八條 壹切現金往來,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

第六十九條 嚴禁代外單位或私人轉帳套現和大額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來或貿易現金。嚴禁各單位私設小錢櫃。

第七十條 嚴禁將公款存入私人帳戶,違者按貪汙論處。

第七十壹條 現金日記帳必須用固定壹本帳,嚴禁使用兩本帳或帳外有帳。

第七十二條 各單位會計每月終要會同出納員盤點現金庫存壹次,保證鈔帳相符。盤點表應隨同會計報表壹起上報。

第七十三條 領用空白支票,必須註明限額、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並視金額大小按第六十四條審批規定報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廢支票均必須存放保險櫃內。嚴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蓋上印章。

第七十四條 正常的辦公費用開支,必須有正式發票,印章齊全,經手人驗收人簽外,經經理或其授權人批準後方能報銷付款。

第七十五條 商品運雜費、保管費、包裝費、介紹費、手續費等,必須註明商品批次及購銷發票號碼,經經理批準後才能報銷。其中對介紹費和手續費,經辦人還須另付合同書和 說明報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至1萬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1萬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

第七十六條 業務費實行包幹制,按實現利潤的比例提取,由經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總經理確定。提取後應專款專用,不得私分、貪汙。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業務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1000元以下抒總會計師審批報銷,1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公司本部員工的差旅費,由各部、室部長(主任)審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會計師審批報銷,2000元以上的由總會計師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報銷。

第七十七條 探親旅費、醫療費等按國家的規定報銷。

第七十八條 非生產性的特殊開支,如贊助金、會費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總會計師審批,5000元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第七十九條 各單位購置固定資產(包括維修、租用),必須先立項、作出預算,報經批準後才能購置。其中,屬專控商品的,還必須報經專控部門批準後才能購置;非專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後才能購置。

第八十條 各單位對中、長期投資要選好投資項目,節約投資費用,縮短投資回收期,提高投資效益。各單位財務必須對投資的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並加強對投入產出資金的管理。任何投資,均須按第六十四條審批權限規定經批準後才能投入。

第八十壹條 各單位所創的外匯限於進出中貿易使用。其他外匯買賣的價格由總會計師根據市場情況審定壹個最低、最高價,所進行的外匯買賣均不得低於審定的最低價、最高價。

第八十二條 下屬公司、企業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原則上自行解決。其貸款需公司擔保的可報計劃財務部審查。金額100萬元以下的(含100萬元)由總會計師審批,100萬元以上至500萬元的由總經理審批,5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長審批。

下屬公司、企業如資金周轉困難需向公司臨時借調的,應先報計劃財務部簽署意見後,50萬元以下的總會計師審批,50萬元以上的由部經理審批。借款按期參照銀行貸款計收本息。本系統內的相互借款均計收本息。

第八十三條 嚴禁下屬公司、企業為外單位(含合資、合作企業)或個人擔保貸款。

第八十四條 嚴格資金使用審批手續。會計人員對壹切審批手續不完備的資金使用事項,都有權且必須拒絕辦理。否則按違章論處並對該資金的損失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有關資金使用的審批,臺審批人員出差時,由其指定代理人代為審批。

批件必須附入有關發票、單據後面入帳備查。

第五節 工資及獎金

第八十六條 公司實行“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七條 公司員工年度工資及資金總額,由總經理按章程的規定擬訂。

第八十八條 員工的工資標準和獎勵方法,由總會計師提出方案,報總經理審定。

第八十九條 下屬公司、企業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工資制度,具體辦法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九十條 下屬公司、企業的資金按下達的利潤基數及實際完成的利潤額分別提取,采取平時預提、年終結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總會計師擬訂,報總經理審定。

第九十壹條 實行全員抵押承包經營與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下屬公司、企業,其工資及獎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書》的規定執行。

第六節 稅收及利潤分配

第九十二條 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不準偷稅漏稅。

第九十三條 稅 後利潤的分配按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七節 利潤上交和庫存物資財務管理

第九十四條 下屬公司、企業應上交公司的利潤(含基數利潤和分成利潤),必須在當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對不按時全額上交的單位,公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計收利息。

第九十五條 倉庫必須建立嚴密的出入庫制度和保管規範,每月向財務部門報送壹次庫存報表,報表同時抄送上級財務部門。

第九十六條 倉庫每月由會計會同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壹次實物盤點,並編制出庫存物資盈虧表,盈虧表同時抄報上級財務部門。

第九十七條 對庫存物資的盤盈盤虧,倉庫不得自行作財務處理。盤虧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單位財務部審核,報經理審批後處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須呈報會計師審批後處理,5000元以上的由總經理審批後處理。

第八節 會計憑證和檔案保管

第九十八條 各下屬公司、企業必須加強對發票的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發票的登記、領用、清理、核對工作。嚴禁為外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違者處發票額15%以上的罰款和扣發1-2個月的獎金,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十九條 會計憑證必須內容真實、手續完備、數字準確、不得塗改、挖補,如事後發現差錯,也必須由經辦人負責劃雙紅線並蓋章進行更正。

第壹百條 會計檔案必須按月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不得丟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電子計算機記帳的,機器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視同會計帳簿,應專人負責妥善保管,至少15年。

第壹百零壹條 會計檔案保存期滿需銷毀時,應抄具清單,報總經理、董事會、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同意後,才能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