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出納人員如何評職稱
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定任職資歷條件 正高級教師 應具有高等教育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教學壹線從事教學工作20年以上,並在高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 5年以上。 高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在壹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連續2年在教育教學壹線從事教學工作;具備碩士、學士學位、高等教育本科畢業學歷,在壹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5年以上;具備高等教育專科畢業學歷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從事教學工作,在教學壹線從事教學工作15年以上,並在壹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5年以上。城鎮中小學教師應有1年以上在薄弱學校或農村學校從事教學工作的經歷。 壹級教師 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並在二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2年以上,堅持在教育教學壹線從事教學工作;具備學士學位或高等教育本科畢業學歷,或具備高等教育專科畢業學歷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從事教學工作,在二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連續3年在教育教學壹線從事教學工作;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兒園)從事教學工作,在二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連續3年在教育教學壹線從事教學工作。 二級教師 具備碩士學位;具備學士學位或高等教育本科畢業學歷,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具備高等教育專科畢業學歷,並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2年以上;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並在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從事教學工作3年以上。 具備高等教育專科畢業學歷在初中、小學(幼兒園)從事教學工作,或者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學歷在小學(幼兒園)從事教學工作,見習1年期滿並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