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資金使用方向
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防疫專項國債主要用於防疫支出和基礎設施建設,也可投資於城市建設、農林水利等有壹定收益保障的項目。嚴禁用於土地儲備和棚戶區改造項目,用於政府樓堂館所建設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用於清償政府欠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債務。
用於防疫支出的資金主要用於病人救治、壹線醫務人員補助、防控物資購置、減免企業租金、擔保貸款貼息、落實幫助企業穩崗政策等。
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完全可以作為項目資本金,必須用於有壹定效益的項目,主要包括六個方面:壹是國家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城市傳染病救治網絡、平戰結合公共設施改革試點、區級醫院等公共衛生設施的救治能力;二是建設地方應急物資儲備設施體系;三是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網等市政設施,配有管網的城市道路,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城市要素配置平臺;四是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城市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等城市環境基礎設施;第五,與城市舊社區改造直接相關的外部配套基礎設施;第六,鐵路、收費公路、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
二、資金償還要求
防疫專項債務利息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自第六年起,資金使用地區每年償還本金的20%,第10年償還完畢,中央財政通過政府性基金預算逐步劃轉。對不能按時還本的地區,在與地方財政辦理年終結算時,扣除相應資金。個人還款確有困難的地區,經財政部同意後,可適當延長還款期限,並報國務院批準。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2年。防疫專項國債償還資金可通過統籌項目投資收益、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方式解決。必要時,可以從壹般公共預算中調撥資金解決問題。
第三,資金分配。
首先,我們必須加強基金統籌。要合理把握資金支出節奏和力度,根據財力狀況統籌考慮年度預算平衡,區分輕重緩急,不盲目堵洞、制定政策、攤大攤,合理使用上級補助資金和同級資金,科學安排下半年各項支出,防止“前松後緊”,確保全年財政收支平衡和財政平穩運行。二要規範預算發布。嚴格按照專項抗疫國債預算管理要求,專項抗疫國債資金單獨發放、單獨標註,貫穿資金撥付、撥付、使用全過程,保持不變。在下達專項防疫國債資金時,應單獨下達預算指標文件。根據修訂後的政府收支分類,支出功能分類科目要正確使用,資金標識保持不變。同時,相關指標和直接資金標識應及時登記在指標管理系統中,並導入監控系統,確保數據真實、賬目清晰、流向明確。三要加快分配使用。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專項防疫國債資金使用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下達資金指標文件,嚴禁截留挪用或采取變通方式收回資金。要嚴格符合專項抗疫國債資金撥付要求,將資金點對點支付給最終收款人。不準現金支付,不準違反規定將資金轉入預算單位實際資金賬戶。嚴格按照《關於做好直接資金預算執行工作的通知》(遼財Ku〔2020〕151號)要求,做好資金預算執行、轉賬對賬、國庫集中支付、監控系統信息錄入等工作,提高資金分配效率,加快資金分配進度,盡快發揮資金效益。
第四,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壹是將專項抗疫國債資金全部納入中央財政直接資金監控系統進行全過程監控。區財政局要加強資金的日常監管和重點監控,對違規使用防疫專項國債的,嚴肅追責問責。二是要嚴格按照財政支持方向和支出範圍使用資金。項目涉及的資金要嚴格按照項目批復組織實施。不得擅自改變支持方向和調整支出用途,不得隨意擴大支出範圍和提高支出標準。三是根據績效目標要求,及時分解下達績效目標,做好全過程績效管理;資金使得有必要組織項目實施部門和資金使用者開展績效監測、重點評價等工作。對績效執行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及時采取整改措施或調整資金安排,確保資金投入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如期實現預期績效目標。四是嚴肅財經紀律。在中央財政直接資金分配、撥付和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截留、挪用等違法行為,以及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營私舞弊等其他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專項抗疫債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