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文化建設費征收管理的通知
財綜[2065 438+03]88號
第三條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收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納的數額,計算公式如下:
應付金額=開票銷售額×3%
開票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發布者的含稅廣告費後的余額。
付款人抵扣價款的,應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抵扣。
四、根據扣繳文化建設費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按下列公式計算應扣除的款項數額:
應付金額=已支付的含稅廣告服務價格×費率。
可見,文化事業建設費用是按照20250計算的。
第七條。個人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2萬元以下(按季繳納6萬元)的企業、非企業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提供文化事業建設費:
借:營業稅及附加
貸:其他應付款(應交稅費)-文化事業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