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冊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保管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丟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3、計賬簿丟失或損毀的後果主要有兩種,是無意,將受到壹定金額罰款的處罰。故意將賬簿損毀隱匿,情節嚴重就會負上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