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對於應收賬款的認定,還是要優先采用函證的方式。該準則明確規定,註冊會計師應當以信函方式確認應收賬款,除非對報表不重要或者確認很可能無效。此時可以實施替代程序,原因可以在工作文件中說明。即使實施了替代程序,也應基於獲取外部證據,以及相關程序,如檢查。
另外,對於應收賬款的計價和分攤,主要是計提壞賬準備取證,可用於重算、分析、查詢和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