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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政黨制度

日本政治制度,戰後日本其政體是議會制,具體而言屬於議會中的議會君主制(也稱君主立憲制)。日本的政府是議會內閣制的代議民主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原則,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相應權力,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天皇作為國家象征被保留。

中文名

日本政治制度

外文名

Japan Government

主權者

國民

原則

立法、行政、司法

政體

議會制

快速

導航

憲法

議會

內閣

司法

政黨

正文

日本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長期實行由天皇總攬統治權的君主立憲制。戰後,根據1947年《日本國憲法》實行議會內閣制,天皇作為國家的象征仍保留下來。

明治維新以前的政治制度日本國家形成較晚,3世紀初期才出現早期的奴隸制國家,即邪馬臺國。約4世紀,在本州中部又興起了壹個更發達的奴隸制國家,即大和國。到5世紀,日本奴隸社會進入繁盛時期。646年,大和國發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國唐朝的政治制度,實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經濟改革,廢除了奴隸制度,確立了中央集權的天皇制國家。701年以後,又積極推行律令制度,於702年和718年分別制定和頒布了《大寶律令》和《養老律令》,進壹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強了中央集權制,完成了奴隸制國家向封建制國家的轉變。

8世紀後半葉,土地私有和莊園制度得到發展,10世紀時封建武士開始崛起。12世紀末,武士出身的將領源賴朝建立了統治全國的軍事政府──鐮倉幕府,從此,日本進入幕府時期。以將軍為首的幕府成為中央政權,天皇形同虛設。幕府政治又稱武家政治,它以軍事封建統治為特色,以首長武家棟梁與從者武士之間的主從關系為基礎。從者對棟梁(主人)提供軍事服務(奉公),主人對從者恩惠(禦恩)以土地,同時保護其領地。江戶幕府時期,幕府又把將軍領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國土地分為許多藩,封大名為藩主(諸侯)。大名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軍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貢賦等權利,但他必須對幕府納貢和負擔軍事義務。藩成為幕府統治全國的地方機關。

明治維新後的政治制度19世紀中葉,隨著西方資本主義勢力頻頻叩關,民族矛盾和封建社會內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結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為首的維新政府。史稱“明治維新”。通過1868年的版籍奉還和1871年的廢藩置縣,將封建領主占據的藩地統歸天皇管轄。特別是經過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戰爭,日本開始走上近代君主立憲制的政治軌道。1885年結束了明治初年以來的太政官制,創設了內閣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頒布欽定的《大日本帝國憲法》(通稱《明治憲法》)。接著,又相繼制定了《皇室典範》、《議會法》、《貴族院令》、《眾議院議員選舉法》、《會計法》等,確立了天皇主權的君主立憲政體。

內閣中央政權機關的領導核心,是由內閣總理大臣及其他國務大臣組成的合議體,行政權不屬於個人,而屬於統壹體的內閣。內閣總理大臣由天皇根據國會的提名任命,其他國務大臣由內閣總理大臣任免,內閣總理大臣須在國會議員中提名,半數以上的國務大臣也必須是國會議員,內閣對國會負連帶責任。內閣必須得到眾議院的信任,否則,內閣有權建議天皇解散眾議院,或者內閣總辭職。內閣由議會多數黨組成,多數閣員屬該黨議員,因此內閣和議會通常能保持壹致。

法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日本參照英美法系進行了司法制度改革,強調司法獨立,廢除了明治維新時期仿效大陸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別法院。法院組織系統分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兩類。最高法院享有最高司法審查權,對國會和行政的決定和行為進行監督。下級法院分為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各級法院壹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實行四級三審制。法官實行任命制,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須交國民審查。法官根據憲法具有“身份保障”,但國會兩院組成的彈劾法院可審判被追訴法官。

地方自治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前,日本中央對地方實行嚴格控制。戰後,《日本國憲法》和《地方自治法》擴大了地方自治的權力。《地方自治法》規定,都道府縣及市町村為普通地方公***團體;東京都的特別區、地方公***團體的組合、財產區及地方開發事業團為特別地方公***團體。地方自治的職權包括:地方財政和地方財產管理權,地方公***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權,課稅權、警察權、統制權等行政執行權,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制定地方條例權等。自治機關由地方行政機關和地方議會組成。各級行政首長和議會議員均由居民直接選舉產生和罷免。在中央與地方的關系方面,雖然憲法和法律限制中央對地方的統制監督權,但中央對地方實行嚴格的監督和指導。如地方議會制定、修改或廢除條例必須報自治省大臣核準;制定預算必須符合中央預算規定的比例;各項公***事務的管理應受有關省大臣的監督;總理有權直接罷免地方行政首長,地方大多數公務員由自治省安排等。

選舉制度《日本國憲法》保障普遍選舉、秘密選舉和平等選舉,以個人選舉、直接選舉、任意選舉為前提。《日本國憲法》和1950年的《公職選舉法》確立了國會議員、地方公***團體議會議員及其首長的選舉制度。眾議院議員512人,由全國130個選區選出;參議院議員252人,其中,100人以全國為1個選區,依比例代表制選出(采頓特計票法),其余 152人以都道府縣區劃為選區選出。地方議會議員定員由法律規定。選舉的管理由行政委員會負責,分為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以及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選舉管理委員會。年滿20歲以上者均有選舉權,對地方議會議員及其首長的選舉,還有居住期限的限制。對參議院議員和都道府縣知事的被選舉權,為30歲以上,其余為25歲以上。禁治產者和禁錮刑(徒刑)以上的受刑者,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政黨制度日本實行多黨制。雖在國會中占有席位的政黨不少,但自由民主黨自1955年以來長期單獨執政。自由民主黨內部派系林立,派系鬥爭從未間斷,在鬥爭中,主流派和反主流派不斷重新組合,這是日本政黨制度的壹個特點(見日本政黨)。

國民的權利《日本國憲法》以尊重人權為基本原則,確認國民(不再是臣民)享有的壹切基本人權不受妨礙,憲法所保障的國民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法律不得限制;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的範圍比過去擴大,增加了對公務員的選舉罷免權、公民的賠償請求權、不受奴隸式拘束和苦役的自由、選擇職業的自由、脫離國籍的自由、學問自由、生存權、受教育權、勞動權、刑事賠償請求權等新的規定。

憲法

現行《日本國憲法》於1947年5月3日實施。憲法規定,國家實行以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為基礎的議會內閣制;天皇為日本國和日本國民總體的象征,無權參與國政;“永遠放棄把利用國家權力發動戰爭、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第9條)。

2005年11月22日,日本執政的自民黨正式公布了該黨提出的憲法修改草案,其核心內容是拋棄了現行憲法中日本不得擁有陸海空三軍等武裝力量的重要規定,要求將日本自衛隊升格為自衛軍,並規定自衛軍可以為“確保國際和平而展開國際合作活動”。[1]

議會

議會泛稱國會,由眾、參兩院組成,為最高權力機關和唯壹立法機關。眾議院定員480名,任期4年。國會可通過內閣不信任案,首相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重新選舉。參議院定員242名,任期6年,每3年改選半數,不得中途解散。在權力上,眾議院優於參議院。每年1月至6月召開通常國會,會期150天,其它時間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國會和特別國會。[1]

內閣

內閣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對國會負責,由內閣總理大臣(首相)和分管各省廳(部委)的大臣組成。首相由國會提名,天皇任命,其他內閣成員由首相任免,天皇認證。

日本政府實施行政改革後政府機構為1府11省廳。[1]

司法

日本的司法權屬於最高法院及下屬各級法院。采用“四級三審制”。最高法院為終審法院,審理“違憲”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負責二審,全國***設四所。各都、道、府、縣均設地方法院壹所(北海道設四所),負責壹審。全國各地還設有家庭法院和簡易法院,負責民事及不超過罰款刑罰的刑事訟訴。最高法院長官(院長)由內閣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內閣任命,需接受國民投票審查。其他各級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內閣任命,任期10年,可連任。各級法官非經正式彈劾,不得罷免。

檢察機構與四級法院相對應,分為最高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區(鎮)檢察廳。檢察官分為檢事總長(總檢察長)、次長檢事、檢事長(高等檢察廳長)、檢事(地方檢察廳長稱檢事正)、副檢事等。檢事長以上官員由內閣任命。法務大臣對檢事總長有指揮權。[1]

政黨

戰後日本實行“政黨政治”,代表不同階級、階層的各種政黨相繼恢復或建立。參加國會活動的主要政黨有自民黨 、民主黨、公明黨、日本***產黨、社民黨、保守新黨等。

(1)自由民主黨(簡稱“自民黨”):第壹大黨。1955年11月15日由自由黨和民主黨合並組成。50多年來,自民黨絕大部分時間控制著日本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多數席位,曾連續單獨執政長達38年之久。自民黨是傳統保守政黨,在中小城市和農村勢力較強。該黨主張立足民主政治理念,維護自由經濟體制,修改憲法,堅持日美安保體制,增強自主防衛力量。對外政策方面強調以日美關系為基軸,積極參與構築冷戰後的國際新秩序。自民黨黨內派系林立。自民黨的最高領導是總裁,下有負責掌管黨務、國會對策、組織、人事和財務的幹事長、總務會會長、政務調查會長。執政期間,由總裁兼任內閣總理大臣。

(2)公明黨:1964年11月17日成立,其母體為宗教團體創價學會。1970年6月實行政教分離。曾於1993年8月參加非自民聯合政權,並歷經分裂組合。2000年4月,公明黨與自民黨、保守黨組成聯合政權。該黨自稱為開放的國民政黨,提倡在和平主義基礎上構築“世界中的日本”,主張堅持“中道路線”,貫徹深入民間的民主主義,尊重地方自主性,推行地方分權。

(3)民主黨:民主黨是僅次於自民黨的第二大政黨,成立於1996年9月。1998年4月,日本民主黨、民政黨、友愛新黨、民主改革聯合4個在野黨組成新的民主黨。當時,新民主黨在國會參議院占有38個席位,在眾議院占有93個席位,成為日本政壇第壹大在野黨。民主黨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黨大會,每年壹月召開。民主黨屬溫和保守型政黨,主張推行民主、穩健的政治路線,並主張加強與亞洲各國開展外交活動,深化經濟關系,強調對華發展友好合作關系。該黨支持基礎主要為工會組織和市民工薪階層,其黨員主要為年輕的職業人士,包括政府官員、律師、醫生、銀行家和新聞工作人員等。

(4)日本***產黨:1922年7月15日成立,戰後獲合法地位。七十年代中期出現發展的高峰期。進入九十年代再次調整政策主張,註重靈活務實。黨章規定黨的性質為“工人階級政黨”和“全體日本國民的政黨”。主張建設社會主義社會乃至***產主義社會;廢除日美安保條約,將日本建成獨立、民主、和平的自由國家。該黨支持階層比較穩固,基層組織健全。

(5)社會民主黨(簡稱“社民黨”):前身為社會黨,1945年11月成立,1996年4月改為現名。曾參加多黨聯合政權。該黨主張建立尊重人類尊嚴、公正公平、自由民主的社會,創造性發展憲法所規定的主權在民、永久和平、基本人權、國際協調等理念。[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