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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財務會計處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適應市場經濟和郵電建設管理體制以及財務會計制度的變化,按照《郵電基本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及決算編制辦法》等有關規定,進壹步做好編制竣工決算的若幹財務會計工作,特制定《郵電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財務會計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條 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後,郵電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帳務、物資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理結束工作,對各項材料、設備、施工機具等要逐項清點核實,妥善保管,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在沒有編制上報竣工決算、辦完財務清理工作的情況下,財務機構不得撤銷,有關人員不得調離。第三條 郵電建設單位的財務部門(人員),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建設項目的全部情況,要參與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設計概(預)算和設備材料采購計劃的審查、投資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分析,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列入中央級郵電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建設項目,包括各種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和技術措施改造等項目。

地方級郵電建設項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中央級郵電建設項目,屬於基本建設與技術措施改造等項資金合建的,應按不同的計劃渠道分別進行會計核算和會計報表的工作,但竣工決算應該合並編制上報,並按不同建設資金的核算辦法,辦理交付使用資產的有關帳務處理手續。

中央級和地方級合建的項目,按各自所占概算投資總額比例分別核算,合並編制竣工決算。第五條 本辦法自文到之日起試行,修改權與解釋權屬郵電部。〔1984〕郵部字454號文件印發的《郵電基本建設工程竣工決算的若幹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已竣工但尚未編制完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按本辦法要求編報竣工決算。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可結合本地區具體情況作必要的補充。第二章 竣工決算第六條 郵電建設單位,按照設計要求,在完成其單項工程或全部建設項目,能夠滿足生產需要或交付使用條件時,應按《郵電基本建設工程報告及決算編制辦法》等有關規定和有關資料,編制竣工決算初稿,經驗收合格後,在規定時間內編好竣工決算。

(壹)郵電建設工程大中型和部定項目竣工決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說明:

1.竣工決算封面;

2.郵電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總表;

3.郵電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追加、減匯總表;

4.郵電建設項目(工程)財務決算表;

5.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6.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7.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細表;

8.文字說明。

(二)局管小型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包括下列各表和文字說明:

1.竣工決算封面;

2.郵電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總表;

3.郵電建設項目(工程)財務決算表;

4.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5.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細表;

6.文字說明。

其他報表可不編報。

(三)單獨設備購置的建設項目,按照局管小型建設項目編制竣工決算。第七條 郵電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組織施工管理、物資管理、財務會計和其他部門(人員)***同編審,並由財會部門負責上報工作。其具體職責分工是:

(壹)“郵電建設項目(工程)竣工決算總表”,由施工管理、物資管理、財會部門***同編制。

(二)“郵電建設項目(工程)概(預)算追加、減匯總表”,由施工管理部門負責編制。

(三)“郵電建設項目(工程)財務決算表”,由財會部門負責編制。

(四)“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交付使用資產總表”,由財會部門負責編制。

(五)“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由財會部門負責編制,其他部門配合。

(六)“郵電建設項目(工程)主要材料收支明細表”,由物資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財會部門配合。

(七)文字說明由財會部門負責編寫,其他部門配合。第八條 大中型和部定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建設單位應於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規定及竣工驗收時提出的有關要求,編制壹式十份,主送郵電部計劃建設司、財務司及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抄送郵電管理局的建設、財務管理部門,以及相關設計、開戶銀行等單位,其余份數由建設單位留存。

局管小型建設項目,部郵政總局、電信總局、郵電工業、器材、建設總公司、集郵總公司,以及各研究院所屬單位的小型部管建設項目,應於竣工驗收後兩個月內,編制壹式八份,主送郵電管理局或部相關業務歸口管理部門的建設、財務管理部門,抄送相關設計、開戶銀行等單位,其余份數由建設單位留存。

關於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和明細表需要增加的份數和分送辦法,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